急!国际商法案例 关于国际贸易的!1请教啊!!谢谢啦~~

1、中国某服装公司A向美国出口男式服装1,000箱,CIF纽约。在广州装船,A按时出运,船方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但货到目的港,收货人提货时发现:1)15箱欠交;2)20箱包装破损,箱内货物已损失40%;3)10箱包装完好,但箱内货物短少10%-15%不等。问:上述三种情形应由哪方负责?为什么?
2、1994.2,中国某进出口公司A,与美国田纳西州一公司B,签订了一项购买小麦合同,合同约定B于同年8月向A供货,7月田纳西州发生冰雹,10月国际市场小麦价格上涨,B公司于11月初,向A公司来电,由于发生雹灾属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并应免除不履行底法律责任。问:
(1)雹灾对该项小麦买卖合同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为什么?
(2)该项合同是否可以解除?为什么?
(3)B公司是否有过错,应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1、依照本例所列三种情况,对第一种情况,因提单上写明为1000箱,而交货时仅交985箱,故承运人对欠交的15箱应负赔偿责任。对第二种情况,因提单注明为清洁提单,承运人又必须承担货物“外表良好”的责任。所以,承运人对20箱包装破损导致箱内货物损失40%的情况应负赔偿责任。对第三种情况,因货物包装外表良好,而箱内货物短少,其责任不在承运人,故应由出口方赔偿。
2、(1)雹灾对该项小麦买卖合同构成了不可抗力,因为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以致合同当事人不能依约履行职责或不能如期履行职责。
(2)不可以,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对履行合同的影响可能有大有小,有时只是暂时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可以通过延期履行实现合同的目的,对此不能行使法定解除权。只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显然本案只是暂时影响。
(3)B公司有过错,应该承担责任,因为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仍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国际惯例,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应将不可抗力的事实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提供有关机构关于不可抗力的有效证明。追问

3、A为800箱瓷器向B保险公司投保,事后因大批瓷器发生破裂而向B索赔,B认为,A未将如下三种情况如实告知B,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之如实告知义务,从而拒绝赔偿。这三种情况为:其一,被保险人投保的800箱瓷器全部是用纸箱包装的,其二,大部分瓷器因表面过多图案而易碎,并导致其易碎;其三,该批货物是货尾,价格低廉。问:A是否违反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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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2-11
A承担,详细看CIF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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