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某服装公司A向美国出口男式服装1,000箱,CIF纽约。在广州装船,A按时出运,船方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但货到目的港,收货人提货时发现:1)15箱欠交;2)20箱包装破损,箱内货物已损失40%;3)10箱包装完好,但箱内货物短少10%-15%不等。问:上述三种情形应由哪方负责?为什么?
2、1994.2,中国某进出口公司A,与美国田纳西州一公司B,签订了一项购买小麦合同,合同约定B于同年8月向A供货,7月田纳西州发生冰雹,10月国际市场小麦价格上涨,B公司于11月初,向A公司来电,由于发生雹灾属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并应免除不履行底法律责任。问:
(1)雹灾对该项小麦买卖合同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为什么?
(2)该项合同是否可以解除?为什么?
(3)B公司是否有过错,应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3、A为800箱瓷器向B保险公司投保,事后因大批瓷器发生破裂而向B索赔,B认为,A未将如下三种情况如实告知B,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之如实告知义务,从而拒绝赔偿。这三种情况为:其一,被保险人投保的800箱瓷器全部是用纸箱包装的,其二,大部分瓷器因表面过多图案而易碎,并导致其易碎;其三,该批货物是货尾,价格低廉。问:A是否违反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否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