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规章制度
一、现金管理
1、现金开支范围
1、1现金借款需由经手人填写“借款申请单”,经部门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后到财务支取。
1.2 凡借现金1000元以上的必须提前与出纳约定,以便提前准备。
1.3劳务费发放时间定为每周五下午。各项目劳务费自发放之日起限三个月内取走,超过三个月不取者视为自动放弃,数额归公司所有。
1.4各部门所收现金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于当天下班之前交财务出纳统一管理,不准挪用。
1.5根据国家及公司现金和结算相应的规定,公司现金开支范围如下:
1.5.1员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1.5.2个人劳务报酬;
1.5.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1.5.4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1.5.5公司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1.5.6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2、现金收支管理
2.1 现金核算与管理合理分工,将现金业务处理与会计记帐分开,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坚持“钱账分管”的内部牵制原则。
2.2 出纳员在收取现金时如实、详细填制收款凭据,并在原始凭据上加盖“现金收讫”章。
销售人员一般不得向购货方收取现金,特殊情况确需收取现金的,必须履行必要的申报审批手续,持单位有效证件在收款地电汇至公司账户,严禁自带。
2.3 现金的收付必须填制成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凡不符合制度规定或手续不完善的一律不予办理,经审核合格后的方可作为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的依据。
2.4 每笔现金的收付都必须经会计人员认真复核,审查手续是否完备、数字是否正确,内容是否合法等;
2.5 出纳人员根据会计人员编制并经审核后的付款凭证支付现金或开具现金支票,领款人员必须在支票存根、付款凭证上签字后方可领取。
2.6 出纳在款项付讫后,应在付款凭单及所附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并及时送财务部门会计进行查验、登账;
2.7 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贯彻“六不准”的规定:
2.7.1 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库”;
2.7.2 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2.7.3 不准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2.7.4 不准用单位收取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储蓄;
2.7.5 不准保留帐外公款,即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置“小金库”;
2.7.6 不准坐支现金,现金收入必须及时送存银行。
3、现金保管
3.1 财务部应配备专用保险柜,放置保险柜的办公室应当具备完善的防盗和安全监控设施。库存现金必须存放在防盗保险柜中,保险柜内禁止存放私人现金或财物。保险柜的钥匙由财务部出纳员保管,非出纳人员一律不得接触,保管人员要确保现金及有价证券的安全完整。
3.2 根据日常零星开支估计所需现金使用量,确定库存现金限额(暂定 20000 元人民币),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财务部出纳必须于当日存入银行。根据预计现金使用需求量,财务部出纳在规定额度内开具现金支票,由财务部经理审核签章后,到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备用。出纳人员到银行提取现金,必须同时有两人前往办理。
4、现金盘点
4.1 每日终了,出纳人员根据收付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结出库存现金账面金额,并与库存现金实存数额进行核对,每日登记现金盘点情况;
4.2 月度终了,现金日记账的余额必须与现金总账科目余额进行核对,确保账账相符。财务部门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至少每月正式盘点一次)组织库存现金的盘点清查。盘点记录应由出纳人员、监管人员和财务部负责人签字确认。
4.3 财务部出纳,每日终了,出具现金收支日报表,每周终了,出具现金收支周报表,月度终了出具现金收支月报表。
二、支票管理
1、支票的购买、领用、保管、注销、作废均应及时填写支票登记簿。1.1 支票必须妥善保管,空白支票必须存放于保险柜中,禁止提前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对签错的支票或退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一起保管;存款账户结清时,出纳人员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1.2 签发支票时必须按编号顺序使用,不得签发不确定日期的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出租出借支票;不得签发空白支票及空头支票;签发限额转账支票应写明用途和收款单位。
1.3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提取现金,在结算起点以上的经济业务往来一律使用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能提取现金。
1.4 使用支票需由经手人填写“支票借款申请单”,经项目经理、部门经理、总经理审批后到财务办理支票领用手续。支票领出后十天内持发票到财务报销,如不及时报销,出纳有权拒发新的支票。
2、银行汇票结算管理
2.1 业务经办人在使用银行汇票进行业务结算时,应先按支票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办理汇票借支手续。
2.2 在办理银行汇票时,由出纳员向银行填写“银行汇票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包括:兑付地点、收款单位或收款人姓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及付款金额;如需要在兑换地点支付现金的,应先在“汇款金额”栏内填写“现金”字样,然后再填写汇票金额。
2.3 银行汇票委托书在加盖印鉴(章)后交经办人到银行办理签发手续。
2.4 在接到外单位支付的银行汇票时,由出纳员或销售回款员及时交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最晚于次日到开户行办理结算手续。
2.5 出纳员及经办人应妥善保管银行汇票,因保管不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本人负责。
3、有价证券管理
3.1 出纳人员收到各项有价证券,必须存放银行保险箱保管。关于银行保险箱开启的印鉴,主办会计人员、主办出纳人员会同盖章。出纳人员应随时注意各项有价证券到期日期,按期 兑取本息,并即时填单编制记账凭证。
3.2 对外发生经济往来,除用现金和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结算外,还可采用其他货币资金和信用证存款等结算。计划财务部派专人定期核对余额,业务结束后应及时清理,余额退回银
行帐户。
三、 项目费用(带项目号的)申请及报销
1. 凡项目费用需在项目经理、部门经理、总经理审批的“立项通知书”“项目预算表”送达财务后方可申请项目费用。
2. 购买项目用品、支付项目费用需由部门指定人员根据项目预算计划,填好现金或支票借款单,经项目经理、部门经理签字,报财务审核并由财务负责报总经理审批后予以领取现金或支票。
3. 项目费用的报销:必须在原始发票背面注明项目号、由经手人、项目经理、部门经理签字,经手人要填写“支出凭单”将单据粘贴在支出凭单后,根据所支出款项的用途分类填写,报财务审核并由财务负责报总经理审批后予以报销。
4. 给外地协作单位办理电汇、汇票等汇款的,应先取得协作单位开据的正式发票,然后填写“汇款通知”并付与协作单位签订的付款协议一并由项目经理、部门经理、在发票背后及“汇款通知”上签字,报财务审核并由财务负责报总经理审批后出纳于一个月内办理汇款。
5. 支付项目劳务费,由相关督导填写“劳务费发放表” 经项目经理、部门经理签字,需要由银行代发的于每月10日之前报财务由财务负责报总经理审批后统一办理、需要本人领取现金的于每周周三前报财务由财务负责报总经理审批后于每周五下午1:00—5:00发放。
6. 差旅费报销由报销人按公司差旅费报销规定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经出纳审核后报项目经理、部门经理签字, 由财务负责报总经理审批后予以报销。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报销的,不预支付下一次差旅借款;如特殊原因导致发生的费用超出差旅费报销规定的,需写明原因,由部门经理、总经理审批后予以报销。
五、 销售费用申请及报销
1. 各研究、支持部门所需发生的费用(除与项目有关的费用),根据部门预算计划由经手人填好现金或支票借款单,经部门经理签字、报财务审核并由财务负责报总经理审批后予以领取现金或支票。
3. 销售费用的报销,必须在原始发票背面由经手人、部门经理签字。经手人要填写“支出凭单”将单据粘贴在支出凭单后,根据所支出款项的用途分类填写,报财务审核并由财务负责报总经理审批后予以报销。
六、 管理费用申请及报销
1. 购置办公用品(招标定点批量购买)及支付办公费用,需有行政部门指定人员根据购置、审批计划,由经手人填好现金或支票借款单,经部门经理签字、报财务审核并由财务负责报总经理审批后领取现金或支票。
2. 办公费用的报销,必须在原始发票背面由经手人、部门经理签字,经手人要填写“支出凭单”将单据粘贴在支出凭单后,根据所支出款项的用途分类填写,报财务审核并由财务负责报总经理审批后予以报销。
七、 发票的开具及管理
1.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要求,按时从项目管理系统中打印出开具正式发票的申请单,经部门经理签字后,报财务开具正式发票。
2. 为了确保公司开出的每一张发票都能迅速、安全地到达客户手中,减少因发票丢失给公司带来的损失,请项目负责人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发票的送达
正式发票 同城:速递或在方便的情况下亲自送达
异地:邮政快递
形式发票: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电子邮件、传真、平信、挂号、航空及快递等方式。
为避免发票遗失,请将发票用信封装好或订在一同寄出的合同上。
②发票的确认
在发票送出前要通知收件人送达时间,并要求收件人收到后及时反馈,作好确认工作。如使用同城速递,请要求速递员在送达邮件时,请收件人当场打开邮件,回电寄件人确认发票已经收到(请在发出前与收件人打好招呼,并通知公司前台,由前台向速递公司提出要求)。
③处罚措施
由于未按照规定送达发票,造成发票遗失,公司将根据造成的损失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八、 报销时间及报销凭证的规定
1. 所有当月发生的费用应于当月报销,最迟不能超过10日,否则需由经手人直接报部门经理、总经理审批后,财务予以报销。
2. 所有填制的报销单据,应字迹清楚、不能涂改,否则财务不予受理。
3. 所有由外部取得的报销凭证,必须是税务部门或财政局统一规定使用的正式单据,(印税务局章、财政局章并盖有收款单位财务章)一切非正式单据不能作为报销凭证;报销凭证抬头一定要写上单位名称。
4. 凡购置金额在500元以上的项目费用、销售费用及办公费用需在发票(最好是增值税发票)背后注明收款方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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