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奸罪在新中国成立后是哪一年废除的?

如题所述

  我国在1979年的刑法中规定了通奸罪。但是在1997年新的刑法中废除了这个罪名,取代它的应该是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其实,在现实中有太多的事情都是可以运用刑法现有法条的,不一定要每个罪都规定。
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通奸是一定犯罪行为。具体如下:
  1、“破坏军婚罪”。即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同居的,则构成了“破坏军婚罪”。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9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强奸罪”。即和未满14岁的幼女通奸的,以强奸论处。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二款:“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
  3、“重婚罪”。即自己已婚、或对方已婚、或双方均已婚,而自己和对方公开以夫妻的名义同居、通奸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此种行为算作是事实婚姻,以重婚论。
  参照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般情况下的通奸虽然不是犯罪行为,但是,这是不道德的行为。是受到社会所唾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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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2-14
似乎在新中国成立开始就没有过……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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