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叙述漆多俊教授的“三三三”理论。

如题所述

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在于生产社会化引起市场及其调节机制、国家职能以及法律的演变。原来,特别是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 社会经济的调节机制基本上是“一元化”的市场调节。但市场调节也有缺陷。到19 世纪末由于市场缺陷严重显露, 发生了“市场失灵”, 引发一系列严重的经济社会问题。这表明需要新的调节机制来辅助配合市场机制来实现对社会经济的有效调节, 国家调节于是出现。这就是经济调节机制的“二元化”。国家调节首先是一种经济调节机制, 但同时也是一种国家职能。国家对于经济生活从原来不介入( 自由放任) 到介入进行国家调节, 需要有宪法和法律授权, 国家调节权力需要法律规制, 也需要保障, 因此, 就产生了规范国家经济调节的法律, 此即经济法。
由于国家调节是为了弥补市场缺陷才需要和产生的,所以国家调节方式和活动必然是针对市场所存在的缺陷,并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应的措施,这又决定了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市场存在的三缺陷是指市场障碍、市场唯利性、市场的被动性和滞后性。
市场障碍首当其冲,指因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存在而引发的阻碍市场正常运行的状况。市场的唯利性位居第二,指投资经营着所关注的是经济利益,并往往注重眼前可实现的利益,而对于投资周期长、风险大的行业部门和产品,如公用和公共事业、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开发,以及其他同国计民生密切相关,或可能制约国民经济长远发展和总体效益的行业不愿投资。而市场之所以存在滞后性和被动性,这是由其事后调节的性质决定的。一方面,从投资、生产运营到市场价格的形成和信息反馈,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另一方面,企业和个人掌握的信息不足和滞后,不能及时调整其投资方案,也往往造成市场供求的失调、产品大量滞销过剩。
为了克服市场的以上三缺陷,国家分别采取了三种调节方式:针对市场不良竞争秩序引起的妨碍自由和公平竞争构成的市场障碍,国家以强制力进行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予以以排除。针对市场的唯利性引起的某些经济领域投资空白,采用国家直接投资的进入和退出方式,一方面国家在进行投资时尽量考虑市场因素尽可能引进市场机制作用;另一方面,国家应当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国家投资规模、方向和重点。针对市场的滞后性和被动性引起的某些领域投资膨胀和生产过剩而另一些领域投资不足,进而引发的结构比例失调,经济波动,危机频繁,采用国家指导、促进或称为国家宏观调控。
国家的这些调节方式都需要法律的规范,三种调节方式对应三种法律,因此经济法体系相应的就由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和宏观调控法三部分构成。
市场规制法主要包括反垄断和限制竞争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这类法律需要对其规制的对象的标准和种类、主管机关的职权、处罚方式、实施程序等问题做出规定。国家投资经营法主要包括国家投资法和国有企业法,其中包括国家投资和国有企业调整和改革的法律,此外还包括国家为调节市场直接参与其他市场经营活动的法律。
三种法律调节方式有几方面共性:他们所规范的都是国家经济调节活动;其目的和作用在于保障国家调节,以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协调、稳定和发展;他们所调整的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直接涉及社会经济领域,具有经济性内容。
这就是所谓的“市场三缺陷—国家调节三方式—经济法体系三构成”,亦即“三三理论”或者是“国家调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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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2-28
各有特色,你要是考研究生的话,建议都看看,可以帮助你理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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