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 名词解释

1.法则区别说
2.系属公式
3.见证婚
4.领事婚
5.司法协助
6. 反致
7.强行规则
8.国际礼让

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
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privatelaw)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
由于涉外因素又称国际因素,民法和商法在西方传统上称为私法,国际私法因而得名。
为广义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法律术语称为民法的抵触或民法的冲突,或称法律的抵触或法律的冲突,因此长期以来这一部门法被称为法律抵触法或法律冲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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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2-24
法则区分说:法则区别说是13世纪左右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创立的。该学说从法则自身的性质入手将所有法则分为"物的法则"、"人的法则" 和"混合法则"。
系属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领事婚: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认可的前提下,一个国家允许侨居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结婚手续或举行结婚仪式的制度。
司法协助: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
反致:指法院地国在根据本国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的过程中,接受了该外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本国实体法或第三国实体法的制度。
强行规则: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则。
国际礼让:国际礼让说是荷兰法学家伏特、胡伯于17世纪提出来的,这一理论主要体现在胡伯提出的三原则中,即:1.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在境内发生效力并约束其臣民,但无域外效力。2.凡在其境内居住的人,无论长期或临时居住的,都应视为本国臣民。3.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其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的利益。
另外,见征婚根本找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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