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公司要辞退我却要我自己写辞职报告呢。?

我是2011年9月22日进公司的,跟公司签了合同是从2011年9月22号-2013年9月22号的,里面写了2011年9月22-2011年12月21号是试用期,3个月,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方可辞退员工,我想说的这个是被证明,什么叫做被证明,我们店长今天找我谈话说我什么什么方面做的不好啊,什么什么方面不够啊,我觉得这个是每个人身上都可能出现的毛病,而且很多新员工都有的毛病,难道这个叫做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嘛?这也没给店里带来过损失啊,而且我是做销售的我的销售很好啊,她就已很多理由说我不合适在那工作,就以“开除我不好听让我自己写辞职报告”为由叫我自己填辞职表,我想问她这样做合法吗?

你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没有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你可能有经济补偿,甚至可能得到赔偿,赔偿是经济补偿的双倍。你到底打算怎么办,看下面的回答。

一、被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公司老板或人事口头说要辞退你,你在没有接到正式书面通知(盖有公章)前,按时上班,或要求用人单位给你一个书面通知。如果仅凭用人单位口头说你明天不用来上班了,你就不来的话,到时用人单位会说是没有人说过不让你上班,是你自己旷工数日,公司按你自动离职处理了。

  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分三种情况,一是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二是依《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情形,,按第4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8、8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围详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89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

二、主动解除劳动合同

  下面是正确解除劳动合同的全套办法,包括用人单位应该给你什么,可能会发生损害你权益的事及处理办法,全部都有。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如果用人单位通知你提前走人,一定要用人单位给你正式书面通知(加盖印章),否则用人单位到时说你擅自提前走人,你就说不清楚了。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第38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述的情形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你就有口难辩了。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权益,则可以写个人原因),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三、主动或被动都适用的内容

  注意保留好公司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找到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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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2-22
一、店长这样做从法律层面上讲没什么不合法,理由如下:
随着《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在2001年10月6日被废止,辞退违纪职工针对性的法律依据也相应没有了。辞退违纪职工的权力实际上被下放给了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制定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现在所谓的辞退实际已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形式。因此,现在辞退员工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25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9条。
《劳动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过失性辞退
  是指企业在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况下,无须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辞退职工的行为。依据我国劳动法规定,过失性辞退主要有以下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关于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问题
1、员工辞退应尽量及时公开辞退理由。你的店长找你谈话说你“什么什么方面做的不好啊,什么什么方面不够啊”,如果属实,就已经证明你真的不符合录用条件;
2、错就是错,不好就是不好,不足就是不足。“每个人身上都可能出现的毛病,而且很多新员工都有的毛病”并不能作为你“做的不好、做的不够”的借口和理由;
3、规章制度是规章制度,经济损失是经济损失。幸亏你的这些毛病“没给店里带来过损失”,否则,你还要赔偿损失。
三、关于“开除我不好听让我自己写辞职报告”的问题
1、因为你的“销售很好”,所以不开除你而只是让你自己写辞职报告,一来是给你一点面子,二是向在职员工展示公司良好的企业文化、增加向心力。
2、做好辞退工作,一是辞退前要公正,二是辞退时要公开,三是辞退后要热情。根据你反应的情况,店长基本做到了“宽以待人”。
3、不管到哪里都要“严于律己”。相信经过这次辞退教训后,你会“吃一堑长一智”,懂得很多、进步很多!
以上所述,可能太直,希望你不要“闹心”,但对你今后的人生绝对有好处、有帮助。
祝你好运!追问

谢谢你对我的提问做出了很详细的解答,但你可否知道同一批新员工他们的表现公认的都比不上我,他们出现的问题比我严重的多,为什么店长要把他们留下来了?如果觉得我不合适大可以在试用期2个月或者1个月的时候就把我开了,何必要等到12月20日?离我通过试用期就仅差1天?而且当天就招来了一个新员工。凭什么在你觉得我还有用的时候把我留着,觉得我可以不存在的时候就把我赶走?请问这说明了什么?

追答

说明店长不想你在该公司继续做下去。可能的原因如下:
1、你和店长的关系不怎么样。
2、你不讨店长喜欢。
3、店长觉得你不好管理。
4、店长想“杀一儆百”,拿你开刀。
5、店长觉得你继续留下去对他(她)是某种威胁,他(她)没有安全感。
6、店长有私心,想培植自己的亲信或势力范围。
7、其他新员工可能背着你讲了一些你不知道的话。
建议你的应对方法:
1、如你心理不平衡、不服气、想留下来,建议你直接找老板或店长的上级谈谈、反映实情,看能否取得转机。
2、心态放宽,“东方不亮西方亮”,“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重新开始,另谋发展。

第2个回答  2017-05-03

    自己写辞职报告的,不属于公司辞退,而是自己主动辞职,该情形下,公司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或者赔偿。

    若是公司无正当理由辞退的,那么属于违法辞退,应当支付赔偿金:二倍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3个回答  2018-03-31

* 自己写辞职报告的,不属于公司辞退,而是自己主动辞职,该情形下,公司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或者赔偿。




* 若是公司无正当理由辞退的,那么属于违法辞退,应当支付赔偿金:二倍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


*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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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1-12-21
不合法。第一种可能是店长单方面不想让你干,想赶你走。老板不一定有那种意思。第二种可能就是老板本人的意思,但想节省开除所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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