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baike.baidu.com/view/64756.htm第四章 头寸管理 第十五条资金局根据账户行
授信额度、账户条件及账户资金流量,确定并定期调整各账户头寸控制额度。 第十六条资金局根据账户行
对账单更新账户初始头寸,同时对各申报单位申报的收款及付款头寸进行核销;再将各申报单位报来的收款及付款头寸单进行
分类汇总,按照账户、收款金额、付款金额、起息日进行登录,最后轧算各账户余额。头寸不平时,应通过拆入、拆出、调入、调出等措施,将账户头寸轧平。将各账户头寸控制在规定的额度之内。账户头寸汇总
轧差平衡工作,必须经过复核人员复核。 第十七条 账户头寸超过控制额度或账户头寸不足时,资金局确定头寸调度方案。资金局
资金头寸管理部门委托资金交易室进行有关交易时,应填制交易
委托书(格式见附件三)送资金交易室;资金交易室根据交易委托书办理交易。 第十八条 资金头寸预测。资金局按季、按月、按旬对总行资金流入流出情况进行分析和预测,提出发债资金需求的意见,并定期向主管行领导报告总行资金形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