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录音,是否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

A将B(女精神病患者)强奸,而后,用欺骗和哄骗的方式,录下电话录音,说和B是恋爱关系.这个电话录音是否为合法的有证明力的证据,是否可以证明A无罪?

A又采用欺骗,引诱的方式与B(女精神分裂患者)发生性关系,并录像,这个录像是合法的么?是否可以证明A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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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8-20

电话通话录音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

电话通话录音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类别—视听资料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一种合法的证据形式,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扩展资料

视听资料与书证的区别在于:

书证是以书面文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而视听资料的音响、图像、储存资料等,并不单纯以文字和符号表达思想内容,而是独立地反映了案件的一部或全部的真实情况和法律事实,不仅静态反映了待证事实,而且动态地说明了待证事实的现实情景,这一点迥异于书证。

视听资料与物证:物证是以自己的客观存在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而视听资料是以音色、图像、贮存资料的内容等,来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两者显然不同。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民事案件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科学的结论意见。与视听资料的显著区别在于,鉴定结论是鉴定人的结论,而视听资料则是反映了待证事实。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据分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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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8-20

电话录音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中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扩展资料: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意义: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能够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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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9-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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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8-07-29
  电话通话录音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
  电话通话录音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类别--视听资料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一种合法的证据形式,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在诉讼中应该对电话通话录音证据的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关联性等进行审查,如果经查该电话通话录音证据具有以下二种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2、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二条 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
  (二)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三)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
  (四)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
  (五)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
  (六)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
  第九十四条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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