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主动解除劳动关系也不可以吗?

如题所述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不能主动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按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支付生活护理费,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本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医疗保险费,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不足差额。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待遇是长期待遇,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十三条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工伤职工本人不能试图通过主动解除合同获取一次性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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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9-21
干嘛要解除劳动关系,1-4级工伤可以由工伤基金一直养着到退休了,再说这样级别的重伤基本成了废人了,还到哪里去找工作呢?即使一次性解决了那点赔到的钱还不够通货膨胀,几年就花完了,今后再找谁要?怎么生活?追问

张三在单位威逼利诱加欺诈的情形下犯傻做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文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1到4级伤残,劳动者主动解除是不是也不可以?

追答

应该是无效的,因为法律上没有这个选项,而5级和以下级别的工伤有这个(劳动者本人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选项,法律上之所以这样安排,我想大概就是基于我以上说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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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5-09-21
你可以查询一下《工伤保险条例》里面有明文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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