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中多处提到时效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时效包括当事人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逾期再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受理机构必须在15天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本人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从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期30日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处王友芝处长介绍说以往发生人事争议时通过信访解决一般需要半年或者一年的时间才能解决。
2、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关条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上述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除外。
经济仲裁与劳动仲裁的区别:仲裁的对象不同;仲裁程序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仲裁委员会不同;仲裁的效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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