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与人事仲裁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区别

如题所述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人事仲裁是 仲裁聘任制的公务员与其所在的国家机关之间纠纷的
《公务员法》第九十九条 机关依据本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
   第一百条 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劳动仲裁权的与人事仲裁的区别:

一、受案范围不同。人事争议仲裁主要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人事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等发生的争议。其受案范围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而劳动争议仲裁主要是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引发的争议,其受案范围主要包括: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 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劳动争议;法律法规应当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不同。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人事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和人事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等相关的规章规定建立的,人员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工会组织、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的。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则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与规定建立的,人员主要是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工会组织、政府指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所组成的。

三、争议的特点不同。劳动争议仲裁是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公司和职工之间的劳动纠纷,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提供良好的劳动关系开展的;而人事争议仲裁则主要是为了保障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的实施,维护机关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开展的,尤其是事业单位,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相对集中、流动性大、争议发生率高、跨行业跨部门的争议多。这些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人事争议仲裁的特殊性,从而有别于一般的劳动争议纠纷。

四、国家实现管理职能的主体及管理关系不同。人事争议仲裁中所涉及的人事关系是指国家人事行政管理机关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工作人员之间存在的是一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行政法律关系。而劳动争议仲裁中所涉及的劳动关系则是指国家劳动行政管理机关监督各类企业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从而实现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主的一种非直接利害关系的监督关系。

五、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调解的社会关系不同。目前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中除涉及《公务员法》的部分内容外,大部分依据的还是国家、省、市出台的人事政策文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主要是人事用人及其所衍生的其他关系;而劳动争议仲裁所调整的则主要是社会劳动关系。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和人事争议案件相比,除了同样依据国家、省、市出台的政策性文件之外,最大的区别是它有《劳动法》这么一部实体法为其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六、具体的处理程序不同。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仲裁虽然都实行“一调一裁两审”制,但如果细化到“调解”这一具体环节,那么两类仲裁还存在着显著的不同。根据国家人事部《人事争议仲裁处理暂行规定》及各省、市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条文规定,人事争议案件的调解是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进行的。而劳动争议案件发生之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可以向在企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设立在企业的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有30天的时间限制,逾期不能调解的可以视为调解不成,随即可直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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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5-26
■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不同
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与机构适用于本市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人事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等发生的争议,以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具体包括: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对公开招聘、聘用程序、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人员安置等问题发生的人事争议;国家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发生的人事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发生的争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人事争议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法规的规定执行,避免随意性。《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从今年5月1日起实施,对于法规出台前发生的各种人事争议,原则上按照当时的有关政策法规由争议部门的上级主管机关协调解决。而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条例与机构适用
位于城、近郊区的中央和市属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外省、市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市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本委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劳动争议内容包括: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劳动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劳动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时效不同
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中多处提到时效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时效包括当事人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逾期再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受理机构必须在15天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本人。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从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期30日。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处王友芝处长介绍说,以往发生人事争议时,通过信访解决,一般需要半年或者一年的时间才能解决。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关条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上述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除外。
■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不同
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实行分级别管辖。根据仲裁办法的规定,市和区、县都要成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市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区县级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区县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中央在京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由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据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处王友芝处长透露,5月1日之前的人事争议原则上不受理,由其上级机关或通过信访来解决。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不实行分级别管辖,而实行属地管辖。
■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权利不同
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中规定了仲裁员选择制度,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发生人事争议时,首席仲裁员和其他两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其他两名仲裁员当事人双方可在仲裁委员会所有的仲裁员中自由选定一名仲裁员,这样可以增加仲裁的公开性和平等性,这种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中没有此规定。
第2个回答  2018-04-17

1、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中多处提到时效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时效包括当事人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逾期再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受理机构必须在15天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本人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从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期30日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处王友芝处长介绍说以往发生人事争议时通过信访解决一般需要半年或者一年的时间才能解决。 



2、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关条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上述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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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20-06-24

经济仲裁与劳动仲裁的区别:仲裁的对象不同;仲裁程序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仲裁委员会不同;仲裁的效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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