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医保卡住院

如题所述

涉嫌诈骗违法犯罪,发生争议维权困难。
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由其他人医保卡住院,是虚构医保卡持有人非因工负伤或者患病,诈骗医疗保险基金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第九十四条规定,应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追回骗取的金额,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工伤职工冒用他人医保卡住院,多发生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需要用人单位全部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对职工个人而言,冒用他人医保卡住院,违法行为没有处理之前,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即使用人单位愿意赔偿,由于只能进行司法鉴定,而司法鉴定的标准相对较严格,工伤职工不能获得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
冒用他人医保卡住院不可取,工伤职工应当依法主张权利,不应参与用人单位违法犯罪行为,避免最后不仅没有得到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反而被处罚款、甚至身陷囹圄。
《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1〕7号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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