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产生自缢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不应该由看守的狱警产生连带责任。
犯人是独立存在的个体,其其所产生的自主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不应该由他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是对他人的不公平,虽然说看守的狱警负有监督的责任,但一个人如果真的想要走极端,那么其他人是没办法去提前预知的。
一、这件事是怎么回事?
贵州一监狱的死缓犯人因为长期在监狱中产生抑郁的心理,导致其发生致异的行为而看守的狱警,因为没有做好监督的责任,在检察院作出认罪认罚后。而被检察院不予起诉,这样的结果令大部分人都相当的肯定检察院的这一不予起诉的行为,而少部分人则认为狱警没有做好监管犯人的职责,这是一个失职的行为。
二、狱警更应该多了解犯人的心理。
如果狱警能在平常的生产生活中能更多的走进罪犯,能更好的去了解他们的所思所想应该会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此次案件的发生,同时也会阻挡一个失去生命的离去,也是对犯人家属的负责任。这件事情本身是犯人的自主主观行为,狱警没有做好看守犯人的监管责任,但更多的责任在于犯人本身,而不是把大部分责任推脱给狱警。
三、我的看法是什么?
监狱中的狱警作为能跟众多犯人交流时间最多的人,在犯人的学习生活生产中,更应该花更多的时间去了解他们的所思所想,提前把握住他们的一些动态,这样有利于在后期更好的去辅导他们做好走进社会的准备,这样对他们以后的出狱之后的道路是会更加明朗的。同时犯人也应该加强自我心理压力的疏导。而不是在困难来临的时候选择逃避现实。更应该去积极的面对生活中的困难,如果有真的困难,应勇敢的跟狱警说明自己的一些情况,让他们给你更好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