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广东省为例:
1、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2、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50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3、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
4、提高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
5、提高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
扩展资料:
2020年提高“五老”人员(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老堡垒户)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5元。
提高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