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需要经历以下过程:
1、侦查机关在刑事拘留后三十日内,对符合侦查立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有权决定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不符合条件的,侦查机关应当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申请逮捕;
2、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接到侦查机关的逮捕申请后,最迟应当在七日内作出逮捕决定,或者不作出逮捕决定;侦查机关接到不逮捕的决定后,必须立即改变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对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在逮捕后两个月内继续由侦查机关讯问;对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一年内继续由侦查机关讯问。
4、侦查阶段结束后,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机关负责这一阶段的工作;在正常情况下,这一阶段的持续时间不超过一个半月;同时,如果公诉机关认为证据不足,有权将证据退还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俗称“退还补偿”,或者自行侦查。退款及赔偿不超过2次,每次1个月;对两次回避、赔偿仍有不足证据的,决定不起诉,释放在押犯罪嫌疑人。
5、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入法院审判阶段:
一般情况下,法院审判阶段的期限为1个半月;同时,检察院有权延期审判,辩护人有权申请新的证据,被告人可以有进行鉴定的能力,这些都不在审判期限之内。
扩展资料:
根据《拘留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看守所的设置和管理,对被拘留者进行惩罚和教育,保护被拘留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下列人员应当在看守所进行拘留:
(一)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
(二)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第三条看守所应当依法保护被拘留者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者,或者唆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者。
被拘留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看守所的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看守所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看守所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看守所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看守所。看守所的设立或者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六条看守所应当按照规定的建设标准设置看守所、管理办公区和其他功能区。
第七条看守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武器、警械和交通、通讯、技术预防、医疗、消防等设备设施。
第八条看守所所需的费用,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三章拘留
第九条拘留所应当凭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出具的拘留决定文件,及时收押被拘留人。有必要收集拘留在另一个地方,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拘留发给相关的法律文件和书面的解释需要收集拘留在另一个地方,并获得批准的地方主管公安机关拘留在另一个地方。
第十条看守所收容被拘留者,应当告知被拘留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
看守所收纳被拘留人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十一条拘留所收容被拘留人的时候,应当对被拘留人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者的非生活必需品和现金,由看守所登记保管。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
对被拘留的女性进行身体检查,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十二条看守所发现被拘留人可能被错误拘留的,应当通知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由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不应当拘留执行的,看守所不予拘留,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第十三条被拘留者被发现是沉迷于滥用药物或注射,拘留所应当给他必要的戒毒康复治疗,并请求公安机关主管的看守所做出决定拘留的社区戒毒康复或依法强制隔离戒毒康复。
第四章管理教育
第十四条看守所应当建立值班检查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值班巡逻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岗位纪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看守所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备,对被拘留人员的安全进行监控。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拘留所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