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提出申请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基本稳定的参保人员,需在长护定点机构先办理登记入住或建床(含居家建床)手续。参保人员可由本人或亲属、代理人携带参保人员的长期护理保险凭证(广州市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申请表及有效的疾病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向长护定点机构提出长护评估申请。
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护定点机构不予受理长护评估申请:
(1) 患有急需治疗的各种危重疾病,病情不稳定的;
(2) 患有重度精神类疾病的;
(3) 距上次长护评估不通过结果作出之日起不足半年,且参保人员病情及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无明显变化的。
2、机构初评
申请人提交的基本信息、参保信息及申请项目在通过长护定点机构审核后,长护定点机构按规定安排评估小组对申请人病情及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进行初步评估,通过初评的申请人资料由长护定点机构进行网上申报。
3、现场评估
通过机构初评的申请人按照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安排接受长期护理需求评估专家小组的现场评估。
4、集体评审
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组织长期护理需求评审专家小组对现场评估结果进行集体评审。
5、结果公示
评审结果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及长护定点机构内公示。公示期内,申请人或长护定点机构等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经长护定点机构向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复核评审结果有误的,更正评审结果后重新公示。
6、意见送达 经公示对评审结果无异议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自长护定点机构网上申报之日起60日内出具《长期护理需求评估意见》,并通过长护定点机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自收到长护评估意见之日起15日内有异议的,应通过原申请渠道向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申请复查评估。
7、待遇生效
《长期护理需求评估意见》自出具后次日生效,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参保人员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按原申请途径重新提出长护评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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