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根据《农村土承包法》的定义,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耕地、林地、草地采取家庭承包方式,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采取其他方式(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优先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上可知,不同类型的土地的承包主体是不一样的。耕地、林地、草地的承包方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不能承包农村土地,要分情况来看:
1、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户口已迁出,那就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了,由上文可知, 非集体成员不能承包耕地、林地、草地。不过,在征得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后,可以承包荒山等农村土地。
2、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户口未迁出,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那是可以承包耕地、林地、草地、荒山等农村土地的。依据如下: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