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主要内容有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制定的意义在于:
1、编纂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
2、编纂民法典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3、编纂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
通篇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