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不予报销的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由谁承担?

如题所述

如果认定工伤,一般来说是符合三个目录规定的100%报销。

所以,如果已经认定工伤,而北京市社保中心审核不予报销的医疗费用,肯定是不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药品、诊疗项目、住院服务标准三个目录的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工伤基金应支付的费用(符合三个目录的),也明确了单位应支付的,如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等等。

像这种工伤入院,一开始必须强调是工伤,医院会按照三个目录治疗。如果用了很多自费药或者自费诊疗项目,是应该自己负担的,因为医院用自费药必须经本人同意的。这种情况下发生的不符合规定的费用只能是自己负担,或者谁同意当时用自费项目的人负责。

我以前处理过一起类似的情况。最后单位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不符合规定部分给出了。但是同时明确了制度。以后就再也没发生过类似事情。供参考。
-----------
另三条,估计不符合你说的情况,列出,供参考:

职工被派到国外或者到港、澳、台工作,发生工伤后在国外或者港、澳、台抢救治疗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回国后需要继续治疗的,应到本人选定的工伤医疗机构就医,符合“三个目录”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符合出院条件拒不出院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职工个人负担。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