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社保缴费档次表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按 2019 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 60%-300% 核定。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按 2020 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 60%-300% 核定。

2021 年上半年缴费标准已公布,请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核定缴费时间完成缴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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