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所有人的个人寿险合同中的保单所有人权利

如题所述

寿险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大部分寿险合同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被保险人在保单存续期内死亡。按保单存续期的不同又可划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和两全保险。下面分别讲述这三种合同下的保单所有人权利: 终身寿险具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为被保险人提供了长达终身的保障;二是具备储蓄功能,保单积累现金价值。与其他种类的保险相比,终身寿险保单由于存在现金价值,所以其保单所有人的所有权利益得到了最突出的体现(见图1)。保单所有人对现金价值的权益体现在:①在保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期间可退保以获得积累的现金价值;②由于终身寿险的现金价值在保单存续期间持续增长,直到被保险人达到生命表最后一行所示年龄,通常为99岁或100岁时现金价值达到保单面值,这时虽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人也会把与保单面值等值的保险金支付给保单所有人;③保单若因其所有人未付续期保费而失效,保单所有人并不丧失对现金价值的所有权利益,他有权行使不丧失保单收益选择权或取得退保金,或以原保单的净现金价值为保费购买新保单(包括保费缴清保险和展期保险);④已累积现金价值的保单可以用作贷款担保。保单所有人可直接从保险公司获得保单贷款,或者用保单现金价值作为抵押向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两全保险规定了一个保险期间,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还是期满仍然生存,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两全保险也积累现金价值,而且积累速度比终身寿险快得多,到期日时就达到保单面值。如果此时被保险人仍生存,保单所有人就有权得到保险金。两全保险的保单所有人对现金价值的权益与终身寿险情况相同。这些权利是其他保单所有人不具备的。 定期寿险只在一段规定的时间,即保险期间内提供保障。只有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保险人才给付保险金。若期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单所有人有权将保单展期,若保单所有人放弃展期,保险责任结束。定期寿险保单下的保险费只是保险人承担风险的对价,保单不具备储蓄和投资功能,不积累现金价值,属于纯粹保障型的保险。鉴于此,保单所有人不具备现金价值所有权,但也有很多其他权利。比如:指定并更换保单受益人;指定保单所有人身故后的后继所有人;选择支付保费的方式;选择保险金给付方式;在一定条件下获得提前死亡给付金;在一定条件下对因未交保费而失效的保单进行复效;转让保单。
值得一提的是,终身寿险和两全保险中的保单所有人也具备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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