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带三岁小儿到我家玩,小孩掉入我邻居家废弃水塘溺亡,我有责任吗

如题所述

  原则上,没有责任。幼童的法定监护人是其父母,负有照顾看护保护幼童的法定职责,此责任不得转让或抛弃;废弃的水塘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上述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因父亲过失造成事故的发生,应承担责任;如果水塘的管理人或者所有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一、朋友带小孩到你家玩,对小孩的看护责任仍然是你朋友,而不是你或其他人;如果因其疏于看护而导致意外事故发生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二、废弃的水塘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负有妥善管理以及警示提醒义务,如在人群众多的地方应当树立提醒或警示标牌,或建立必要的保护设施。如果没有尽到上述安全保障义务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这种责任是补充责任。

  三、如果朋友到你家时,因为有其他事,而将看护小孩的责任临时委托给你或其他人的,你或其他人如果没有尽到应尽的看护职责而导致意外发生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附:

  一、《民法通则》

  1、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第十八条第三款: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上述公共场所,应理解为对外开放、允许社会公众自由进出,并可在其内参加或从事与该公共场所宗旨有关的活动的场所。应符合对外性、管理性和地域特定性三个基本特征。

       如果废弃的水塘处于位置偏僻、人迹罕至的地方,且人流量较小,那么就不符合地域特定性的特征,不属于公共服务场所。

       如果水塘位于人群密集、人流量较大的地方,就符合地域特定性的特征,属于公共场所。同时,法律不禁止公众对水塘在一定范围内有利用和通行等行为,这就要求水塘的所有人或管理者对进入水塘的人员有责任依法进行管理。应设立相应的警示标志,提示设施因缺陷而存在的风险。在水塘周边,加装能够足以防止少年儿童不慎落水的防护栏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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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9-30
朋友负监管疏忽的责任。邻居家水塘没有围护需负一定责任。
第2个回答  2016-09-30
没有邻居应该有责任
第3个回答  2016-09-30
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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