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能开除未成年学生吗 对学生最严重处分是什么

如题所述

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更是明确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河北省对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也进行了明确。2010年该省实施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对于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但不得责令学生停课、转学、退学或者开除学生。对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生和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严加管教,也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可见,义务教育权是一种普适权利,是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能剥夺的权利,这种权利当然也不能交给他人投票决定。对于违反校规的调皮学生,学校有批评教育的责任和相关权利,但绝没有变相开除的权利。如果决定开除学生,也必须经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如果未成年学生被学校开除,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起书面申述,如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答复或维持学校的处分决定,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学校违反义务教育法为由要求撤销其开除学籍的决定,或者以学校侵犯小孩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由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其承当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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