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开发商开发的房子一层小院有什么相关规定

如题所述

1、只要是在你的宅基地使用范围内,当然可以建院子,法律对此并没有限制。

2、房产证上面会附有房屋的平面图,上面有院子的话,院子就是连同房子一起属于你的,如果没有,就属于公共部位属于整体小区业主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三章)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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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09

根据(物权法)第73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因此一层窗前绿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明示专属于一层住宅的区分所有权人,但也应将依法所应承担的义务归属于该区分所有权人,以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

拓展资料: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实践,我国土地使用权的设定方式有以下几种:

1、经国家批准使用,再以合同方式设立。这种方式是指土地使用人在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基础上与国家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从而取得土地使用权。

2、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方式设定。这种方式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与土地使用人签订合同,将一定年限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人,土地使用人向国家支付出让金。

3、以承认的方式设定。在《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前,公民拥有合法产权的私房所占用的土地、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拥的合法房屋占用的土地,国家承认房屋主人对其房屋基地的使用权。

4、以批准城镇私有房屋用地的方式设定。城镇居民需要兴建私房的,其用地来源只能是市郊集体所有的土地。用地者须向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征地手续,并由用地者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从而使国家取得土地所有权,用地者取得土地使用权。但自1995年1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以后,这种方式已被否定。

5、以集体土地所有人同意、政府批准的方式设定。这种设定方式适用于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及回原籍乡村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退休干部,以及回家乡定居的华桥、港、澳、台同胞等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用地等几种情况。用地者向乡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取得土地使用权。

6、以订立承包经营合同的方式设立。我国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由村或村内经济组织与村民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方式承包给农民使用,农民因此取得土地使用权,这种土地使用权又称承包经营权。

参考资料:

国有土地使用权

百度百科--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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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5
对小院国家没什么专门的规定,只要开发商设置的小院在红线以内业主就应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小院若是在界外地内,管理部门一般也不去管个人占有的小院。现在只要开发商承诺(最好有文子承诺)并建有围栏的小院,个人使用应该没问题。没有建围栏,只有开发商口头承诺,日后若有业主或物业管理提出异议,就有些麻烦,因为小区庭院应属全体业主所有。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2-01-10

国家对开发商开发的房子一层小院相关法律法规: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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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2
房产证上面会附有房屋的平面图,上面有院子的话,院子就是连同房子一起属于你的,如果没有,就属于公共部位属于整体小区业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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