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能不能说一下相关法律依据或政策是什么啊,感激不尽。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款“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视同销售应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