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宗教运动与当代社会变迁之间的关系

如题所述

  伴随着当代中国的社会变革及其社会变迁的深化,宗教的作用已经日益取得了一种社会形式,受到国家政府及社会民间的严重关注。宗教现状的变动及其宗教组织、宗教行为等等问题,或与当代中国社会的改革与变迁相关,或与宗教传统的转型紧密联系,均在不同层面上体现了一些新的时代特征与社会形式,并在相当程度上已经成为国内社会进步乃至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当代中国社会变迁及其宗教日益呈现的社会性特征,将成为日后宗教学研究的一大论述重点。
  一、当代中国宗教的社会性及其研究方法:
  中国宗教社会性问题的提出,主要是出于如下两种考虑和一个社会背景:一是晚近十年来,宗教与社会的独特现象促人深思;二是传统宗教研究的模式已经到了必须反思和修正的地步。其社会背景,则是中国近20年来的改革发展,已大致转进了往昔以单一的行政手段所打造的社会状况,国家全能的控制功能也相应地改变,并于其间孕育、成熟了国家与社会的运行机制,两者的界限和价值预设在不断呈现,中国社会及其相关的众多领域已经发生了显著的分化,并在宗教领域印下深刻的痕迹。所以,宗教的发展已经在相应的层面上构成为一种比较具有独特性质的社会形式。宗教信仰已相应成为地宪法约束之下的个人选择,更的隶属于社会,表现出较为突出的社会性特征。
  二、社会性与世俗性问题:
  世俗化问题,乃是当代宗教与社会变迁问题中最为重要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论及当代宗教的社会性,必然要从宗教的世俗化问题谈起。
  有关宗教的世俗化,不同的宗教发展语境,而有不同的意义阐释。英语"世俗"(secular)一词的拉丁语词根(saeculum),包涵着"时代"和"世界"的意义。当时的希腊人倾向于将世界理解为场所、位置,希伯来人则从时间的意义说来理解世界,最后是希腊人妥协于希伯来人,将"世俗"(secular)理解为一个变化的世界与永恒的宗教世界的对立。历经时代演变,然其"世俗"一词,依然包涵着如下多层含义:
  (1)世俗的过程,指人们脱离宗教的保护或控制,获得人性的自由的社会过程;
  (2)人的注意力,从来世转向此世,由彼岸转回此岸。
  (3)政治与宗教分离,宗教退回自己的独立领域,成为个人的价值向度,获得内敛的文化性格。相应地,社会过程则实现非神圣化,摆脱了宗教制度和宗教象征的控制,人的行为由此建立在理性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基础上。其历史意义,在于韦伯讲的祛魅或理性化。
  三、宗教"五性"、"七性"及其社会性:
  所谓宗教"五性",是指宗教的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和复杂性。长期以来,这是我们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并促使传统宗教在与现代社会相互适应,取得了使人注目的进步。所谓宗教"七性",是在宗教"五性"之外,加上已故赵朴初先生针对佛教提出的文化性和入世性,([8])故有宗教"七性"的说法。
  对于宗教的"文化性"和"入世性",即对于"宗教文化"的研究,已为宗教学界的聚焦点。所谓宗教学研究的学术成就,大致可以体现当代中国宗教的这两大特性质。而于基督教研究的注意,可以说是宗教的国际性或民族性的体现。从宗教本身的发展而言,其发展大抵上则是上述各种特性的呈现,方才可以称之为"发展"。所以,宗教的"五性"或"七性"的强调,促使宗教适应社会,获得了政治话语的高度认同。
  四、宗教社会性的呈现形式:
  国家与社会的互动模式,其传统的价值取向,是国家对于文化乃至宗教的控制,格外地注重。因此,文化的国家化或文化的国有现象,十分突出。这种互动模式,特别注重文化、道德的维系。国家的文化取向,与国家政治的取向几乎一致。所以,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往往是以文化、道德规范的形式在进行,如伦理本位及其对于社会的组织,不以政治、经济特别是法律的手段或秩序来进行社会的互动。这就是中国历史传统中的政治伦理化或伦理政治化的问题。在此社会语境之中,宗教的社会性自然无法体现,只能由情景定义般的文化特殊主义来提供,并包含在国家对于道德与文化的强制性要求之中。
  五、社会性及其社会控制:
  文化传统、道德规范以及宗教组织,在国家治理乃至社会整合的过程之中,常常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们为社会成员、社会沟通、社会稳定,提供了共同的立场、标准。社会成员的行为、互动,可以处于它们的指导之下,遵循其价值系统之中的规范,以此来控制、消解、规定、协调彼此之间的联系和冲突。文化规范及其组织,因此具备了一种权威性、强制性,甚至是一种制度化规则。
  宗教与社会控制的实质,在于从法律以及制度层面,实现真正的社会定位。宗教从上层建筑下地,不再高居国家行政管理层面,从而以社会次属制度的形式发展,组织社会化,价值趋向公益化,由此减轻国家控制的压力和负担。宗教所本身具有的社会控制功能,应当在法定的范围中作用;而宗教成为的社会控制对象的可能性,也始终限定在法律认可的社会场域。因此,即使是宗教变迁对于其合法性有所丧失,社会控制要对其发生作用,也应当使它始终自理在社会层面,作为社会问题来呈现其处理的可行性。这样,限定在社会法律框架之内,从而消解其恶性裂变、转为政治问题的任何可能性。所以,宗教的社会控制,可在政治控制的基础上,以社会的控制为主导。宗教应当在社会、法律、文化的框架中发展。一旦逾出这些框架或无法与这些框架适应,那么,它就会丧失其生存的合法性,转而成为社会控制的对象。此当为国家功能转变、依法治教的精髓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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