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共同诉讼人和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如题所述

1.诉讼标的不同:

必要的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而普通的共同诉讼是 同一种类的。

2.诉讼请求的数量不同:

必要的共同诉讼只有一个共同的诉讼标的,只有一个诉讼请求;普通的共同诉讼有数个合并审理的诉讼标的,有数个诉讼请求。

3.是否可分不同: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必须合并在一起审理;普通的共同诉讼具有可分性,由数个同一种类的诉讼 标的合成的,这些诉讼标的均具有独 立性,并不一定合并审理。

4、是否需要经过当事人同意不同:

必要的的共同诉讼不需经过当事人同意,并且可以追加当事人;普通的共同诉讼必须经过当事人经同意才能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扩展资料

共同诉讼人的特点:

1、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含二人),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一同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人。

2、当事人一方是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诉讼标的相同。所谓相同,是指同一或者同类两种情况。

4、诉讼主张一致。所谓一致,是指共同诉讼人之间的诉讼主张之间没有根本冲突或者实质性的差异,并不是指诉讼主张完全相同。

5、案件属同一人民法院管辖,并且人民法院决定进行合并审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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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6
必要共同诉讼人在民事诉讼中有其共同的一面,也有其独立的一面。一方面,各共同诉讼人均是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独立民事主体,其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也是相对独立的。但是,另一方面,因其诉讼标的的共同性,其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又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因而各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独立性是有限制的,即必要共同诉讼人在行使共同的权利和履行共同的义务时,应当共同进行。如果单独进行,单独进行人的诉讼行为只有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才能对他们发生法律效力。可见,与普通共同诉讼人相比,必要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的独立地位是受到一定限制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7-09-23
1.诉讼标的不同。 必要的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而普通的共同诉讼是 同一种类的
2.诉讼请求的数量不同。 必要的共同诉讼只有一个共同的诉讼标的,只有一个诉讼请求;普通的共同诉讼有数个合并审理的诉讼标的,有数个诉讼请求。
3.是否可分不同。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必须合并在一起审理;普通的共同诉讼具有可分性,由数个同一种类的诉讼 标的合成的,这些诉讼标的均具有独 立性,并不一定合并审理。
4、是否需要经过当事人同意不同。必要的的共同诉讼不需经过当事人同意,并且可以追加当事人;普通的共同诉讼必须经过当事人经同意才能合并审理。
第3个回答  2007-09-23
1.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对争议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有共同的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

2.普通的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
第4个回答  2007-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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