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质量问题不给退货

7月16日我妈去买手机,花了899元买了三星GT3508i。7月18日我发现了4个亮点,国家规定屏幕超过3个亮度属于质量问题。拿去卖手机那里的时候,卖手机的一开始不承认,后来是只给换货不给退货。我看他给的收据也只说15天包换,365天保修。但是国家强制规定的说是手机出现质量问题7天包退,15天包换,365天保修。这种情况下给不给退货?如果不给退货怎么办?

第1个回答  2014-07-19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你们之间约定的是15天内换货,此项约定合法有效),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因为你们之间针对质量问题有约定,按照约定办理,而不适用该法律条款)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追问

《手机三包法》第三条 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生产者或供货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手机三包法》第十一条 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不可以以 国家强制性规定手机产品7天内有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退货,但销售者规定的都是7天内有质量问题消费者只可以选择免费换货,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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