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涵[2009]90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财税(2014)57号规定,从2014年7月1日起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0号):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09]9号:http://hi.baidu.com/wengmaozhong/item/d22d6c5f4239ca444fff20c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