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求解,回答采纳了会有加分。
预设债权人A和连带债务人B,C,D,假设三人共欠A900元
一、根据连带债务中债券及于全体的效力,债权人A免除连带债务人B的债务,C,D的债务也一并免除。
二、如果债权人A免除B300元,则B应承担的份额应减去次300履行。
三、如果债权人直接表明免除B的债务,可以理解成免除B在连带之债中的份额么?不管这个份额是多少?通俗讲就是B可以脱离此债务关系而一分钱都不用出呢?连带责任的份额是在成立时就已经确定了吗?
不好意思,叙述比较混乱,上面三点是自己的思考和一些疑问。请高手帮忙指出哪里有理解错误。或者直接告诉我正确的解决方法也行。
关于一的话,那么效力及于全体的原则不适用了么?好像有看到这样的说法。
当事人可以就连带债务的承担进行事先约定对么?
是不是这样的呢,B,C,D在事先的约定中约定每人承担300.
A免除B的债务只是在对外的关系中免除,但是B还是要承担300?CD向B追偿?
还有就是关于你的第三点解释,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就是B不担责,然后A因为自己对B债务的免责行为而失去B应承担的一部分财产利益?B承担的份额在免除是一定是确定的么?
你都免除了,算是放弃一部分债权,还怎么适用。(没免除当然及于全体连带债务人)
比方说你债权人,你只要能收到所有钱就好了,你没权利管他们几个人怎么约定分配还钱。
按照你说每人都约定三百来看的话,是没有约定的,因为没有约定支付比例的话,是取平均值的。
A免除了B的债务,比方说,他们之间约定是B还350,那你只免除300,当然还有50是B要承担的,这属于他们之间的约定,跟你没关系,你反正能收到600的剩余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