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之债(债务)当中的债权人免除债务人之一的债务,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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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设债权人A和连带债务人B,C,D,假设三人共欠A900元
一、根据连带债务中债券及于全体的效力,债权人A免除连带债务人B的债务,C,D的债务也一并免除。
二、如果债权人A免除B300元,则B应承担的份额应减去次300履行。
三、如果债权人直接表明免除B的债务,可以理解成免除B在连带之债中的份额么?不管这个份额是多少?通俗讲就是B可以脱离此债务关系而一分钱都不用出呢?连带责任的份额是在成立时就已经确定了吗?

不好意思,叙述比较混乱,上面三点是自己的思考和一些疑问。请高手帮忙指出哪里有理解错误。或者直接告诉我正确的解决方法也行。

如果是连带债务关系,那么免除一人的债务相当于免除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共同债务。
连带债务是“按份债务”的对称。是指具有连带关系的多数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根据连带债务,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全部义务。经债务人中一人作出全部履行后,债即消灭。
连带债务是连带之债的一种,数个债务人均有义务对债权人作全部给付的债务。
债权人 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债务人是债权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是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与债权人相对。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 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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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8
1、免除了B的债务,并不当然免除C、D的债务;2、免除B300元,B仍应对剩余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因为B是连带债务人,对外关系上,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对内应承担的份额只是对内发生效力,不能对抗债权人;3、如果债权人免除了B的债务,B无需再对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连带责任对内份额要看具体情况。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01-03
具体法条你可以参照担保法司法解释和物权法。
一是不对的,免除B债务不意味着免除CD的债务,只是CD承担剩余600(免除300)的连带责任。
二,区别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根据你上面说的,是属于连带责任。
三,你免除B的责任,不必然B不会承担责任,看B和AC是否有签订他们之间关于这个债务承担的约定。追问

关于一的话,那么效力及于全体的原则不适用了么?好像有看到这样的说法。
当事人可以就连带债务的承担进行事先约定对么?
是不是这样的呢,B,C,D在事先的约定中约定每人承担300.
A免除B的债务只是在对外的关系中免除,但是B还是要承担300?CD向B追偿?
还有就是关于你的第三点解释,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就是B不担责,然后A因为自己对B债务的免责行为而失去B应承担的一部分财产利益?B承担的份额在免除是一定是确定的么?

追答

你都免除了,算是放弃一部分债权,还怎么适用。(没免除当然及于全体连带债务人)
比方说你债权人,你只要能收到所有钱就好了,你没权利管他们几个人怎么约定分配还钱。
按照你说每人都约定三百来看的话,是没有约定的,因为没有约定支付比例的话,是取平均值的。
A免除了B的债务,比方说,他们之间约定是B还350,那你只免除300,当然还有50是B要承担的,这属于他们之间的约定,跟你没关系,你反正能收到600的剩余钱。

第3个回答  2012-01-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由此可知偿权人免除部分连带偿务人偿务的,其他连带偿务人在此范围内免除清偿责任。
结合本案,A免除B的偿务,C、D在免除的金额内也免除连带责任。
第4个回答  2014-05-18
和你这么说,免除的债务及于全体意思是,免一个人300,相当三人各自免去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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