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治生活角度来说,全国人大在民法典的编纂当中行使了立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有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国家基本法律的权利,行驶国家最高立法权。
据立法法第88条的规定,全国人大有权:
其一,改变或撤销它的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
其二,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权限范围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立法法规定的这两项立法监督权,与宪法确定的立法监督权,既有交叉性的关系,又是不尽相同的。
扩展资料: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的立法权主要由以下四方面构成:
(1)立宪权;
(2)立法律权;
(3)立法监督权;
(4)其他立法权。全国人大的立法活动,就是运用这四方面立法权,在它们所能调整的范围内进行立法的活动。
全国人大的立宪权无疑从一个方面反映了全国人大的确行使最高立法权;
全国人大的其他三方面立法权,也不是一般立法权:立法律权首先是立国家基本法律权,授权立法权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其他任何立法主体为授权对象的立法权,立法监督权也是可以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其他任何立法主体立法活动的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