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发表或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文学创作、理论评论、翻译作品者,或从事文学编辑、教学、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
《中国作家协会章程》:
第二十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发表或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文学创作、理论评论、翻译作品者,或从事文学编辑、教学、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者;
由本人申请,团体会员推荐或两名个人会员介绍,并征求申请人所在地区或系统团体会员的意见,经专家评议,由本会书记处会议审议批准,即为个人会员。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作家、文学工作者,由本人申请,两名个人会员介绍,经本会书记处会议审议批准,即为个人会员。
《中国作家协会章程》:
第二十一条凡赞成本会章程,并有一定数量个人会员和健全办事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家协会和全国性行业作家协会等,向本会提出申请,经主席团审议批准,即为团体会员。
第二十二条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委托工作、缴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有享用本会福利设施等权利。
第二十三条团体会员接受本会委托,负责代为联系本会在该地或该系统的个人会员。
第二十四条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要求退会时,由本会书记处会议确认终止其会籍。
第二十五条会员的创作成果、著作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会予以保护。本会有责任提供法律咨询、协调纠纷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严重违法、触犯刑律,经本会书记处通过,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作家协会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