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的 办公建筑标准层4高米 局部层高大于6.6米(实际8米) 建筑面积怎么算? 依据什么条文,谢谢!

如题所述

  无论多高也是按一层计算,只要上部无板。
  1 总则
  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

  1.0.3 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1.0.4 建筑面积计算除应遵循本规范,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层高 story 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2 自然层 floor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 架空层 empty space

  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

  2.0.4 走廊 corridor go11ory

  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2.0.5 挑廊 overhanging corridor

  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问。

  2.0.6 檐廊 eaves go11ory

  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何。

  2.0.7 回廊 cloister

  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2.0.8 门斗 foyer

  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2.0.9 建筑物通道 passage

  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建筑空问。

  2.0.10 架空走廊 bridge way

  建筑物与建筑物之何,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

  2.0.11 勒脚 plinth

  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按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

  2.0.12 围护结构 envelop enclosure

  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0.13 围护性幕墙 enclosing curtain wall

  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2.0.14 装饰性幕墙 decorative faced curtain wall

  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2.0.15 落地橱窗 French window

  突出外墙面根基落地的橱窗。

  2.0.16 阳台 balcony

  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硒衣物的建筑空间。

  2.0.17 眺望间 view room

  设置在建筑物顶层或挑出房间的供人们远眺或观察周围情况的建筑空间。

  2.0.18 雨篷canopy

  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遮雨、遮阳篷。

  2.0.19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2.0.20 半地下室 semi 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2.0.21 变形缝 deforrnation joint

  伸缩缝(温度缝)、沉降缝和抗震缝的总称。

  2.0.22 永久性顶盖 permanent cap

  经规划批准设计的永久使用的顶盖。

  2.0.23 飘窗 bay window

  为房问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2.0.24 骑楼 overhang

  楼层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临街楼房。

  2.0.25 过街楼 arcade

  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

  3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3.0.1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l 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 面积。

  2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 的部位应汁算1/2 面积;净高不足l .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3.0.2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而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3 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汁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 .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4 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 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l/2面积。

  3.0.6 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探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l/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3.0.7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rn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8 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l/2 计算。

  3.0.9 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l/2面积。

  3.0.10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1 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 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3.0.12 有永久性的场馆看台顶盖无围护结构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l/2计算。

  3.0.13 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4 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5 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3.0.16 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 计箕。

  3.0.17 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8 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9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20 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3.0.21 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2 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3 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

  3.0.24 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1 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2 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3 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 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5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 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机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7 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8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9 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层高建高层计与筑数6.1 建筑高度
  建筑高度指自建筑物散水外缘处的室外地坪至建筑物最高部分的垂直高度。但下列情况不计入建筑
  控制高度:
  6.1.1 屋顶突出物的高度在9米以内,且其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建筑物标准层建筑面积的八分之一者。
  6.1.2 实心女儿墙高度自墙顶往下小于1.5米者;
  6.1.3 建筑物屋顶另加构架但不设围合外墙者,构架部分不计入高度。
  6.1.4 出檐式平屋顶的建筑高度具有出檐式平屋顶的建筑,其高度为自基地室外地坪起至檐口底面止。
  6.1.5 坡屋顶建筑高度
  坡屋顶建筑物当屋面坡度超过四十五度(含四十五度)时,建筑高度自基地室外地坪至坡屋顶的的二分之一为止;当小于四十五度时,按6.1.9条规定计算。
  6.1.6 场地前道路标高与场地地坪高度不同的建筑高度当场地前道路标高与场地地坪高度不同时,建筑物高度视下述不同情况分别计算:当进行景观和建筑物结构的规划控制时,建筑物高度仍以场地地坪标高为准计算;当进行消防扑救控制时,如路面标高高于场地地坪标高时,则以路面标高为准计算;当建筑物前后立面高度不同时,规划控制高度按建筑物的主出入口中的一面计算,而消防控制则按扑救登高一面计算。
  6.1.7 建筑群高度限制
  建筑群高度限制指一组互相邻近的建筑物中最低与最高建筑物高度的幅度。建筑群限高指对其中最高建筑物的高度限制。
  6.1.8 一栋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体量建筑组合的建筑高度
  一栋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体量的建筑组合,其建筑物高度以最高体量的高度计算;
  6.1.9 特殊造型的建筑高度
  特殊造型的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6.1.9.1 薄壳结构与波浪形结构屋顶,建筑物高度自场地地坪至薄壳顶高或波顶高;
  6.1.9.2 屋面为球形拱顶,建筑物高度自场地地坪至拱顶最高处;
  6.1.10 半地下室高出地面的高度
  半地下室高出地面的高度为由散水边缘处的室外地坪标高至半地下室顶板。
  6.2 建筑层数计算
  6.2.1 建筑层数的计算,应按2.1.16条的规定。
  6.2.2 住宅顶层有套内两层的复式套型时,若两层之间为满铺楼板时仍按两层计算,如为部分楼板和部分上空时,按一层计算。但对消防控制,仍按自然楼层数量计算。
  6.2.3 建筑的内各层的层数排列
  6.2.3.1 室内设计标高为正负零的楼层,按排列称为一层(建筑设计文件中应按楼层顺序标注建筑层数,不得将一层标注为首层或底层),第一层楼板以上称为二层,按此规则类推至建筑最高层数。层高不大于2.2米时不计层数。
  6.2.3.2 室内设计标高正负零下面的一层,按排列称为地下一层,地下一层的楼板以下称为地下二层,按此规则类推建筑物地下室最低层数。
  6.2.3.3 室内地面以上的各层之间如设有夹层(见2.3.1),则该层不计入层数排列,但大型公共建筑内设有中庭者,四周的楼层仍按6.2.3.1条的规定排列称呼。
  6.2.3.4 当室内按楼梯休息平台的标高而设置不同标高的楼层时则为错层,其错层的建筑层数,以标高为正负零的楼层(一层)为标准,第二层楼面标高以下的各层建筑层数为一层(不同标高的楼层应分别注明标高), 层数的标注方法按此规则类推。
  6.2.4 建筑物内电梯层排序
  建筑物内电梯的楼层排序,应一律遵照6.2.3的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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