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融资回购
交易是一种以可流通国库券持有量作抵押的资金借贷行为,其实质即资金需求方以持有债券作抵押而获得一定期限一定量的资金使用权,又不愿将所持国债的所有权作永久性转移,其可视资金需求时间长短而进行相应期限的卖出国债的回购交易,期满则需还本付息。
2、融券回购
债券回购是指债券交易的双方在进行债券交易的同时,以契约方式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由债券的“卖方”(正回购方)向“买方”(逆回购方)再次购回该笔债券的交易行为。
扩展资料:
以资融券卖方业务流程
1、以资融券方向证券经营机构提出委托申请并应事先向证券经营机构交存足额的融出资金。
2、证券经营机构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并在确认资金已到帐的情况下接受委托,由工作人员向交易所电脑主机进行申报。申报方向为卖出(S),申报价格为每百元资金年收益率。
3、经证券交易所主机配对撮合成交。当天闭市后,由登记结算机构读回成交数据。
4、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数据并依有关交易规则从证券经营机构清算帐户中划出融出资金,而对于交易对手抵押的债券,目前交易所不直接划入以资融券方证券经营机构的债券帐户,而由登记结算机构予心冻结。
5、回购到期日,交易所电脑系统自动产生一条反向成交记录,闭市后由登记结算机构读回成交数据。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数据并依回购交易规则向融出资金方的证券经营机构清算帐户划回融出资金本息。
6、证券经营机构于第二天将登记结算机构划回的融出资金本息划到客户在其处开立的资金帐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债券回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融资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