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往往是伤者及其家属担心肇事者逃避法律责任,不承担赔偿义务,这也是法律特别加重逃逸者的法律责任的原因。然而,随着普法教育深入,驾车者交规的熟知,车辆保险的不断健全,事故后逃逸者在不断减少,尤其是在民事责任范围就能解决的事故,肇事车辆逃逸得不偿失。
或许正是居然上述情形,因此实务中存在少数伤者不愿通过法律途经解决问题,尤其是无法够长伤残的伤者。此类交通事故纠纷通常出现以下两种极端的解决方式:一是双方自愿协商解决,肇事车主愿意承担一切医疗费,并给予适当的补偿;另一种是伤者迟迟拖延不解决,伤者既不愿意通过法律如诉讼途径来解决该纠纷,也不愿意接受有限费用补偿。第一种情形当然是我们乐于见到的,后一种情况肇事者有时候比伤者更加头疼,一方当事人想尽快解决问题,而另一方当事人就是不配合。那么交通事故中不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该怎么处理?
步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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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质上讲,一部分交通事故的伤者之所以让案件久拖不决,其目的就是想获得更多的赔偿。特别是对于那些受伤看起来挺严重,但构不成伤残等级的,他们除依法获得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赔偿外,无法获得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等。这样一算下来,依法其所能获得的赔偿非常有限,因此他们打心里不乐意接受这么有限的赔偿,认为自己吃大亏了,但唯一能做的就是拖,让车主着急,拖得车主多掏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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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迟迟不能顺利解决,对车主来说心理着急是难免的,他们还担心自己已经为伤者垫付的费用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依据我们现行保险法的规定,财产保险的理赔时效是2年,人寿保险的理赔时效是5年,车险属于财产保险。况且,车主支付的费用到保险公司通常是要打折扣,车主自行认可的费用不等同保险公司也认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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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肇事车主一旦碰到此类事故,针对受害人的情况可选择不同的方式来处理,完全坐以待毙是不可取的:
首先,首先与伤者沟通,清楚对方的要求,来源:网页链接如其要求的金额在保险范围之外增加的赔偿额度并不特别高,比如受伤较重的适当增加三五千元,肇事车主/驾驶员可考虑接受,花钱消灾、息事宁人也是一种方式;
其次,伤者及其家属的要求超过合理的尺度,大有狮子大开口的架势,需要肇事车主付出较大的代价(如肇事车主经济富裕可接受除外),大可放话让受害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再次,伤者只是一味地拖延,仅找肇事车主本人要求补偿,但就是不去法院提起诉讼,针对只认肇事者不认保险公司等情形,如有必要,肇事车主可考虑主动提起诉讼等方式,以达到尽快解决纠纷的目的。
注意事项
当然,绝大部分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是值得同情的,他们在事故中人身受到了伤害,但只要不构成伤残等级,其能获得的赔偿都就非常有限,构成伤残者付出的代价更加沉重。这涉及到我国人身损害赔偿的总体标准问题,问题的彻底解决,亟待法律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