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支部、党总支、党委成立所需党员3、50、100的人数要求,确有依据,摘抄如下:
机关党员1 0 0 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 0 0 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机关党员5 0 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
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 0 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机关正式党员3 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 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 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 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 人。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乡镇应当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乡镇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村,应当成立党支部;不足3名的,可与邻近村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50名的村,或党员人数虽不足50名,但村办企业具备成立党支部条件的村,因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人数100名以上的村,根据工作需要, 经县级地方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村党委受乡镇党委领导。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