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执行通知书是应该由法院的主审法官开具,还是由执行局的人开具的呢?

如题所述

协助执行通知书是由执行局开具的。

协助执行,是指实施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的一种法律制度。是我国执行制度中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而执行是由法院执行局负责的,所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也是由执行局开具。

扩展资料:

协助执行通知书是人民法院对不愿意自动履行判决、裁定、调解所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财产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或劳动收入等执行措施,请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凭证。

它对故意推诿、拒绝或妨碍执行有义务协助的执行人按妨碍民事诉讼规定处理。书写中主要填清被执行人和执行项目,对被决定扣留、提取的劳动收入,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供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了第三人拒绝协助执行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2.人民法院对相关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3.若第三人未在指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又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对其强制执行;

4.若第三人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5.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13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扩展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协助执行通知书

扩展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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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9
  协助执行,是指实施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的一种法律制度。是我国执行制度中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而执行是由法院执行局负责的,所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也是由执行局开具。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3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这样的执行方式,在基层法院中,如果是法院机关的庭室审理的案件,移送给执行庭或者执行局,那么协助执行通知书就是由执行庭或者执行局开出的。
如果是由派出法庭审理的案件,由派出法庭自己执行,那么开出的协执就是派出法庭出的。
中院、高院也是这样,但高院一般没有派出法庭,中院有的还是有派出法庭的。
所以,不一定所有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都是由执行庭或者执行局开出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03-04
执行阶段都由执行局负责,原审法官不管的
第4个回答  2011-03-04
执行局负责该案的法官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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