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执行通知书是由执行局开具的。
协助执行,是指实施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的一种法律制度。是我国执行制度中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而执行是由法院执行局负责的,所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也是由执行局开具。
扩展资料:
协助执行通知书是人民法院对不愿意自动履行判决、裁定、调解所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财产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或劳动收入等执行措施,请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凭证。
它对故意推诿、拒绝或妨碍执行有义务协助的执行人按妨碍民事诉讼规定处理。书写中主要填清被执行人和执行项目,对被决定扣留、提取的劳动收入,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供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了第三人拒绝协助执行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2.人民法院对相关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3.若第三人未在指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又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对其强制执行;
4.若第三人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5.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13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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