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如股东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不令其满意,可

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设立了明光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如果股东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不令其满意,可以抽回其出资或将其出资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公司成立后,经营业绩一直不理想,因此乙在没有通知甲、丙的情况下准备将出资份额转让给丁,甲认为不能转让,但乙坚持认为其转让出资份额给第三人是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权利。
鉴于甲提出异议,乙为了避免大家关系紧张,又提出抽回出资的要求,丙认为这一要求是受公司章程保护的,应予支持。
甲认为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不好,使公司的经营很被动,马上修改了公司章程。
问题:
1.甲认为乙未通知其他股东便转让出资份额给第三人的行为是无效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丙认为乙抽回出资的行为受公司章程保护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3.甲迅速修改公司章程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关于撤资,如果一方撤资,你也是没办法的,他觉得赚不到钱 自然会撤资。如要结算,需清算所有资产,包括剩余资金与货物,然后按出资比例退给撤资方相应的资金和货物! 也就是没挣到钱,所产生的亏损也要按比例分担,也就是退还撤资者的资金是他当初投入全部资金亏损后剩余资金。与人合伙做生意,双方在行为上一定要规范,否则极有可能带来诸多纠纷,使合伙双方都蒙受不必要的损失如果不规范,很多问题不是很好解决,需多个人协商,需要自己根据实际问题,实际解决。如果是一个人说了算,那这就不叫是合伙了。在公司法规定范围内进一步细化有利于小股东的制度是可以。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
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也就是说,累积投票制不是强制性规定,而是由公司自由选择是否适用。采用累积投票制可以使代表小股东意志的人选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从而保护小股东利益。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小股东应当争取在章程中明确董事、监事选举中采取累积投票制,这样可以使小股东在董事会、监事会上有一席之地,反映小股东的正当要求。至于细节什么的你要自己看《公司章程修订与小股东权益保护》或者去看看《公司法》也可以找个发律顾问.问问,其实吧一个公司管理成败已否全看你怎么管理的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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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6
1.甲认为乙未通知其他股东便转让出资份额给第三人的行为是无效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2.丙认为乙抽回出资的行为受公司章程保护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根据公司法规定是不允许抽资的,只能选择股权转让。
3.甲迅速修改公司章程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不合法。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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