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找了很久了没找到相应的法律法规,企业该如何操作呢?其次,综合工时制,在法定节假日如“五一”安排了出勤,工资是200%,若员工休息安排加班,是300%,有没有相应的规定呢?
问题可能没有表述清楚:
问题1:综合工时制,我公司是以年为单位,即全年工作天数为250天,但是,若员工全年没有上够250天,该怎么办?有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
问题2:加班费的计算是很明了的,但是听到一种说法,即:在综合工时制前提下,法定节假日如“五一”安排出勤了,则加班费为200%,没安排出勤让员工加班,则为300%。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每月工作日为20.83,没有满勤,应该按当月缺勤日数,扣减当月工资。 即:底薪/20.83*出勤天数=当月薪资。但是综合工时制不是可以集中上班,集中休息么?如果连续工作了3个月,连休一个月可以么?诸如这样的情况,有没相应的法律法规呢?
追答综合工时应该按一个工作周期计算,综合工作时间一周不超过40小时,如果超过,都算加班,计算加班工资。如果连续工作三个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为三个月,即三个月内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超过属于加班,且一个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法定节假日仍然要支付加班工资。
以下是相关规定及定义。
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中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分别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平均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不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