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制,每年工作时间为250天,但是若员工未上满250天,该如何操作呢?

我找了很久了没找到相应的法律法规,企业该如何操作呢?其次,综合工时制,在法定节假日如“五一”安排了出勤,工资是200%,若员工休息安排加班,是300%,有没有相应的规定呢?
问题可能没有表述清楚:
问题1:综合工时制,我公司是以年为单位,即全年工作天数为250天,但是,若员工全年没有上够250天,该怎么办?有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
问题2:加班费的计算是很明了的,但是听到一种说法,即:在综合工时制前提下,法定节假日如“五一”安排出勤了,则加班费为200%,没安排出勤让员工加班,则为300%。

1.无论是什么前提,什么综合时制,都是受劳动法保护的。
2.劳动法规定了相关加班工资。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出勤,加班工资是300%,在周六日安排加班,加班工资是200%,平时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是150%。
3.无论是否综合时制,每周不能超过40小时劳动时间。
4.如果约定年工作日为250天,那么每月工作日为20.83,没有满勤,应该按当月缺勤日数,扣减当月工资。追问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每月工作日为20.83,没有满勤,应该按当月缺勤日数,扣减当月工资。 即:底薪/20.83*出勤天数=当月薪资。但是综合工时制不是可以集中上班,集中休息么?如果连续工作了3个月,连休一个月可以么?诸如这样的情况,有没相应的法律法规呢?

追答

综合工时应该按一个工作周期计算,综合工作时间一周不超过40小时,如果超过,都算加班,计算加班工资。如果连续工作三个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为三个月,即三个月内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超过属于加班,且一个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法定节假日仍然要支付加班工资。

以下是相关规定及定义。

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中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分别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平均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不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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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3-10
兄弟,劳动法你懂的太少了。上班时间 加班什么的都有国家明文规定的
如果没有250天,要扣除月满勤奖,不管是否安排出勤,5月一号都是300%,即使有些公司会让你调休,也应该是300%
第2个回答  2021-06-01
一个月法定出勤工时为176H,周末有加班怎么算?
第3个回答  2011-03-08
1、按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2、按上述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需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很多单位就是打着“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工作”、“弹性工作”等幌子,欺骗劳动者,本来完全应当执行标准工作制度的,他们一次规避发放加班工资,侵犯劳动者的权益。对于这种情况,可以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纠正。
第4个回答  2011-03-08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也应该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已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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