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中的“对抗”是什么意思,“不得对抗”又是啥意思? 情学法律的达人指点一下!谢谢!!

对抗:对双方之外的义务承担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对双方之外的权利人有效;如《物权法》158条、《《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第二款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而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成立;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而未办理的,抵押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对抗就是提出自己的权利主张。这条法条来举个例子容易帮助你理解,比如甲向乙借钱50万,在自己的小车上对乙设立抵押权,没有进行抵押登记,事后甲又将小车买给了不知道小车已经设立抵押的丙。那么之后甲到期没还钱,乙要求以小车实现抵押权,但是由于没有登记,现在小车已经卖给了丙,乙就不能要求丙拿出小车来实现其抵押权,丙现在就是这个小车的合法所有者,这个物权上不存在瑕疵了,这就是“不能对抗”。如果进行了抵押登记,那么乙就可以要求丙拿出小车,先实现自己的抵押权,那么丙的损失要丙去找甲进行赔偿。乙成功的提出了自己抵押权的权利主张这个就是对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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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3-08
举个简单的例子,张三找李四借一万元钱,提出把车子抵押,并去登记了,后张三又去找王五代三万,也说把车子抵押出去,但是没登记,后来张三还不起钱,李四与王五都来要车子,那就只有李四要得到,王五不能再去找李四要,只能回头找张三本人,这就是王五的抵押权不能与李四的抵押权相对抗。而且这个对抗不分先后,比如李四没登记而后来的王五登记的话,那王五反而能拿到车子,而并不是谁先来谁能拿到车子。
第2个回答  2011-03-07
也就是不产生效力,意思是未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抵押权对第三人不产生效力。
第3个回答  2011-03-08
假如张三欠李四钱,并以自己的汽车(动产物权不以登记为要件)设立抵押权,但是没有到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之后,张三将自己的车卖给了吴某(未告知汽车已设立抵押),并办理过户登记。吴某就是第三人了。那么,当张三欠李四的钱到期了,又没钱还给李四时,李四想主张实现抵押权。这时,李四所拥有的抵押权就不得对抗吴某。因为该抵押权没有登记,吴某并不知道汽车曾经抵押过。李四这时的抵押权就拼不过第三人的所有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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