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权利?什么叫义务?

如题所述

从广泛的、一般的意义上讲,权利和义务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以及国家、家庭和个人等各个方面。在这里,仅从法律意义上对权利和义务作一简单的解释。作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构成了法律关系的内容,它是由法律所规定和确认的,与一般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完全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是由法律关系主体享有和承担的,其所指向的对象就是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上的权利就是由法所规定的权利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而采取并由义务人的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权利与权力一词也是不相同的,权力强调职权性和强制性,而权利则着重体现实现利益的手段和方式。从权利的概念中可以看出,权利的特证一是由法所规定和确认,二是其实现的前提条件是由义务人履行一定的义务所保证,三是一种法律手段。法律上的义务就是由法所规定的义务人应按权利人的要求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进而使权利人的利益得以实现的法律手段。其明显特征之一就是义务人作出一定义务或不作出一定义务的必要性,如果义务人违反了,就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

权利与义务不是对立的、绝对的,而是相对的、统一的,具有一致性。这种一致性主要表现在:第一,权利的实现依赖于义务的履行。享有权利的人要实现自己的权利,必须有义务人履行相应的义务。比如在买卖关系中,买受人要实现自己取得货物所有权权利的前提条件,是出卖人履行自己按约交付货物的义务。反之亦然。而且,买受人取得货物是自己的权利,但相对出卖人而言就是义务。可见,货物的交付或所有权的转移这同一行为,对于货物买卖双方而言就具有不同的意义,一方是权利的享有者,而另一方恰恰是义务的履行者。依此可以明显看出,权利与义务存在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同一行为中,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相对性,是不可分离的。第二,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义务,承担义务的同时也意味着享受权利。权利与义务共存于同一法律关系主体之中。义务主体同时是权利主体,权利主体同时也是义务主体。比如在人身关系中,肖像权人在享有自己的肖像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的同时,也必须履行不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的义务;监护人在履行自己不非法侵犯被监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保护其权益不受侵犯的义务的同时,还享有教育、监管被监护人的权利。在这里,肖像权人和监护人就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无论是肖像权人或监护人,在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或享受权利。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或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权利与义务构成了法律关系的内容,而法律关系几乎存在于日常生活和工作的任何时间、各个方面,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等。可见,权利与义务在社会生活中几乎是无处不在的。在一个法治比较健全的国度里,人们的行为时时处处都会受到法的规范,因此,时时处处就会产生或存在权利与义务。比如在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权利,某专利的专利权人是某某某,张三借了李四一万元钱,抢劫银行的犯罪嫌疑人是陈某,某商场漏税三千元等等这些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便构成了它们的内容,也正是由于权利人享有权利或义务人承担义务才产生了相应的法律关系,无权利义务就无所谓法律关系。从一定意义上说,依约合法地履行义务就意味着维护自己的权利;合法、合理地实现自己的权利,也就象征着履行义务。因此,要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就要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积极合理地履行义务,就是实现自身权利的最好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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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5-31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权利义务理论的基本内容。法律关系主体所拥有的全部权利,一部分以他人履行义务而获得,一部分以自己履行义务而获得,除此之外,再没有第三种形式。从这一立论出发,权利义务关系对同一主体就形成了两种形式:当他人履行义务而自己是单纯的权利主体时,权利和义务是以分离的形式统一于一组关系中的;当该主体既享有权利又履行义务而具双重性时,权利和义务是以相合形式统一于一组关系中的。
  权利义务关系对同一主体两种形式的结论来自于马克思关于“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的思想,由此,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对立统一关系。
  第一,权利义务的对立统一,首先表现在权利义务的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辩证过程中。言其对应,是说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而不管这个义务是权利人自己的还是他人的,有其一,必有其二,无其二,其一便毫无存在意义。言其依存,是说权利以义务的存在为存在条件,义务以权利的存在为存在条件,缺少任何一方,它方便不复存在。言其转化,是说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从一个角度看该主体是权利人,从另一角度看,该主体是义务人,也可能他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权利和义务就是对应、依存、转化的过程中在一组关系内由对立走向统一。
  第二,权利和义务的另一关系式是一社会的权利总量与义务总量的等式。如果把权利作为数轴的正侧,把义务作为数轴的负侧,则权利每前展一个刻度,义务必向另一方向延展相同的刻度,权利的绝对值总是等同于义务的绝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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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种展现方式是价值的一致性与功能的互补性。价值的一致性是说无论是权利还是义务,其设立的目的都等于立法目的。权利和义务都是主体所需要的,它们是主体所执左右两柄,共同构成了主体支配客体的手段。功能的互补性是说权利与义务对同一主体同时贡献着启动与抑制、激励与约束、主动与被动、受益与付出两种机制。以社会需要而言,当活力与创造及革新为人们所追求时,权利的功能就会被人们格外重视;而当稳定、秩序与安全为人们所珍视时,义务的功能更能满足人们的要求。
  第四,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展现方式是权利义务守恒定律。该定律表现为权利义务在不同关系中的三大比例关系:其一,在权利义务总量不变的前提下,私权利义务与公权利义务间成反比例关系;其二,私权利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成等比例关系;其三,权利义务相对于一国经济、社会文化及民主的状况成正比例关系。用权利义务守恒的定律来分析公民与国家间的关系,可以发现两种不同本位的对立。以国家权利(权力)为标准,强制公民只有服从的义务,该类型的法律便是义务本位的法,资本主义以前的法皆具这一特征。反之,以公民权利为标准,以之判断国家是否以服从于公民权利为根本义务,该类型的法律便是权利本位的法。民主制的法必定是权利本位的法。权利义务关系,如果从价值主次上分析,也可得出相同的结论。
第2个回答  2018-11-15
权利一般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与义务相对应,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人权概念的核心词,法律规范的关键词。在家庭、社会、国家、国际关系中隐含或明示的最广泛,最实际的一个内容。从通常的角度看,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认定及保障。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4
楼上很专业,我就用简单的方法说说吧。
简单的说,权利是你拥有的,义务是你应该付出的。
没有绝对的权利也没有绝对的义务,两者是相对的,有权利就有义务。但有时候权利和义务可以是同一件事。比如九年义务教育,是你的权利同时也是你应尽的义务。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19-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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