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无偿捐赠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车辆)给政府相关部门,企业应缴纳什么税费,相关的税率为多少?

如题所述

  一、首先需要交纳增值税及相关税费。
  捐赠固定资产视同销售,根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二、需要交纳所得税(如果年底盈利)
  捐赠行为发生的支出,税法规定按其捐赠方式和对象,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2、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向老年活动场所和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向慈善机构、基金合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即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性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03-18
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