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师没收学生手机的行为,属于对学生手机的临时占有和管理,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没收。但是如果占为已有且拒不归就是违法行为。学校永远都不能成为执法单位的,所以无权占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十四三十五条:有权对倾犯合法财产的个人以及机关(除执法机关外)要求财产复原和归还。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同时指出:
第一条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学校没收的学生手机是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规定,个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侵犯他人财产造成损害的,可以要求赔偿。学校销毁学生手机的行为缺乏合法依据,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且如果砸毁学生手机价值在5000元以上,还有可能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的规定,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学校有权进行自主管理,并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校规校纪等,但并没有法律、法规授权学校可以没收学生财产并进行随意处分。
《教育法》同时明确规定学校要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华龙高级中学制定的制度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且违反了《物权法》等法律对个人合法财产的保护,制度本身不具有合法性。
其次,法律意义上的没收是指执法部门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违规所得或物品罚没。学校及教师没收学生手机的行为仅仅属于对学生手机的临时占有和管理,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没收。
如果学生违规携带和使用手机,学校及教师有权临时“收取”学生手机,但只有临时保管和控制权,没有最终处置权。如果学校及教师在保管手机期间,造成学生手机毁损或灭失的,学校或教师应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学校没收、销毁学生手机属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