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94年毕业分配到吉林省内事业单位,96年自动离职,有档案没社保。咨询当地社保局答复说可按事业单位转企业的形式补缴从94年至今16年的社保费,补缴参保后退休年龄是50岁,且这种名义参保比个体参保者待遇上有显著提高。但我补缴以后发现缴费单据上经济类型输入为个体经营。据我所知女性个体经营者退休年龄为55岁。我今年36岁,个人负担保费。请问我这种情况有必要补缴之前16年的保费吗?补缴与不补缴对退休年龄及待遇会有差异吗?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