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保价赔偿问题

我保价了7000元 是Iphone4手机一部!用的宅急送 一个星期后不幸的消息传来丢了!(MD!)北京这面已经取走了手机发票!说要一个半月能赔下来!我想问这个时限正常吗?有用过宅急送或者发生过这样问题的吗?说说你们的看法吧!谢谢!

第四十五条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   第四十六条 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   第四十九条 用户交寄给据邮件后,对国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年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对国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   查询国际邮件或者查询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边远地区的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查询其他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查复期满未查到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赔偿。   用户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查询期限内未向邮政企业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邮政企业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邮政汇款的汇款人自汇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二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汇款人。查复期满未查到汇款的,邮政企业应当向汇款人退还汇款和汇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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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3-12
国内的一般都是一个月的时间是正常的,如果超过一个月那就有点问题了,最好能天天去追查。宅急送的服务质量很差的。我以前用过一次现在都不敢用了。
不过国内的快递都差不多。真是杯具。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7-11-07

1、保价运输是指运输企业与托运人共同确定的以托运人声明货物价值为基础的一种特殊运输方式,保价就是托运人向承运人声明其托运货物的实际价值。

2、《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快递丢失应按双方事先的约定赔偿。如果没有约定,赔偿方式有两种:寄件人为快件保了价(买了保险),按保价金额赔偿;没有保价,依据《邮政法》《合同法》相关规定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章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合同法》第311条的规定,除非快递公司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很显然,货物是在运输途中被盗而灭失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承运人免责的情况,所以,承运人也就是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据《合同法》规定:如果运输过程中货物有损毁,快递公司要与消费者按照约定给予赔偿,如果没有约定的话要给予市价赔偿,即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3、实际上,从形式上来看,目前各大快递公司使用的快递单均会在显著位置,对保价条款以加重字体等方式予以区别提示;从内容上来看,报价单条款具有选择性,可由消费者根据物品价值自由选择是否进行保价,该选择仅是对赔偿数额进行了限制,并未排除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同时,对贵重物品进行保价,支付相应的保价费,也符合等价有偿、权利义务一致的基本法律原则。故一般会认定保价条款是合法有效的,消费者在签字确认的同时,视为对快递单上各项条款的认可。所以保价时要留意赔付限额的陷阱。

4、如果快递公司认可赔付金额,你可以录音取证对方承诺的赔付时间。必要时可以向邮监局投诉。

第3个回答  2017-10-27
给你赔偿一半就不错了,,,,
第4个回答  2011-03-12
国内的我不清楚,但是国际的话一个半月理赔下来已经很正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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