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权力可以分为:
1.治安行政管理权;
2.刑事司法权;
3.警械、武器使用权;
4.紧急状态处置权。
一、公安机关权力,是公安机关在国家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可以行使的权威性措施和手段。它与国家其他权力一样,具有支配和要求服从的意义。
由于公安机关权力是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行使的,并受相应的制约,所以又称公安机关的权限。
二、公安机关权力的特点
(1)法定性。公安机关的各项权力都由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反映国家意志,行使公安权力,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定程序进行。
(2)强制性。任何国家权力都具有强制性。而公安机关权力则具有特殊强制性。其特殊性在于公安机关以暴力为后盾,能采取行政的、刑事的强制手段和措施。特别是对违法犯罪分子依法可以采取人身方面的强制措施,被实施公安权力的对象只能服从。
(3)特许性。法律规定的公安权力。只准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4)单向性。公安机关的意思表示,是国家意志的单方面表示,不以当事人是否同意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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