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07年初级会计实务教材的怀疑(1)

教材第146页(例3-17):B公司为小家电生产企业,共有职工200名,其中170名为直接参加生产的职工,30名为总部管理人员。20*7年2月,B公司以其生产的每台成本900元的电暖器作为春节福利发放给公司每名职工。该型号的电暖器市场价为每台1000元,B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B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生产成本 198 900
管理费用 35 1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34 000

第149页(例3-23):接上例,B公司向职工发放电暖器作为福利,同时要根据相关税收规定,社同销售计算销项税。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34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 34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 000
贷:库存商品 180 000

怀疑:B公司把自产的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春节福利,由于会计和税法在确认收入的差异,根据税法规定为视同销售的行为,应按产品的市场价格缴纳增值税,而会计上是不要确认收入的。而且(例3-17)不能按市场价来确认,应该按成本价,因为客观实际上来说,公司为此支付出的成本是产品的制造成本,而非市场价,显然存在着虚增成本的怀疑。
本人认为正确的会计处理是:
借:生产成本 181 900(注:170*900+170*1000*17%)
管理费用 32 100(注:30*900+30*1000*17%)
贷:库存商品 180 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 34000

如果认为教材上的做法才是正确的话,那么请再看下面这道题。
教材153页(例3-36):N企业将自已生产的产品用于自行建造职工俱乐部。该批产品的成本为200000元,计税价格为30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251 000
贷:库存商品 200 000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 51 000

质问:1、同样是视同销售行为,为何B公司会计上要做收入处理,而N企业却不必做收入处理呢?
2、为何B公司按库存商品的市场价确认成本费用,而N企业却按制造成本确认在建工程的成本呢?

教材书上如此自相矛盾不知道该怎么解释?请大家一起探讨!
(本人不只发现今年教材的一处错误,请大家关注本人的陆续提问)
为何今年的教材不在提取工会经费,教育经费了?

会计人员除了要有实践工作认识外,也要提高理论功底,系统的了解新准则,谢谢你的指教。但就对该题的问题而言,我想“赠送”和“销售”是两种很好理解的行为,不需要去系统学习新准则,即然新准则理论上要如此处理,编著理论也会附会吻合,一定不会有矛盾之处。只可是,“赠送”和“销售”实际上是两种行为。

谢谢最佳答案回答者acco125125老师的再次补充指教!在几年前,我也曾在某些类似的实践工作业务中有过类似的理念(所以没看完你的再次补充时我就极快的理解了你要说是意思了),也和有关同事谈过,但都不同意我的看法。现在,我认同了新准则的完整性和先进性。但在实务中要让企业的老总理解这个“销售”理念,我认为很难,素质稍低下的老总还为说你不懂做会计,不是专业会计人员。

你好。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题中提到的将自产产品发给职工作为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方法,并非是会计向税务处理靠拢的结果,不是因为税务作视同销售处理而会计也随之按销售处理,而是因为该业务已完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所以应当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将会计处理方法理解为是跟随税务处理的想法是不正确的,同时,将该业务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认定为虚增收入、成本的想法,也是片面的。恰恰是这样的会计处理,更公允地反映了企业的销售收入,这也是新旧准则的差异之一。另外,既然将自产产品发给职工作为职工薪酬,就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进行核算。

至于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由于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第1、2条),因此,不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关于补充问题。

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下,对于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国家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付职工薪酬,仍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对于职工福利费(修订后的、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财务通则》,已取消了强制提取职工福利费的做法)等国家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职工薪酬,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

需要指出的是,该些应付职工薪酬,在新准则下,全部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以全面反映出企业发生的、所有的职工薪酬总额。

关于再次的补充问题。

既然企业将自产产品发给职工需要确认销售收入,则必须同时满足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规定的5个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

至于新旧准则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自有其自身的道理,如有兴趣,可系统地学习相关的新准则。可以说,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实务需要不断地完善,而其中必然的有其自身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偏激的“猴论”等类似的想法,无助于对新准则的理解与掌握,也无助于向非专业人士进行会计专业知识及实务工作的介绍与解释。你说呢?

关于补充问题3。

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下,对于企业将自产产品发给职工作为职工薪酬的这一业务,并不是认为是一种“赠送”行为,也不单纯认为是一种“销售”行为,而是认为是一种“公平交易”或者说“公平购销”业务。在事实上,这种认定也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企业将自产产品发给(注意,这里的用词是“发给”,而不是“赠送”)职工,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无偿,恰恰相反是有偿的。职工就业于企业,为企业提供了职业劳务,理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而企业将自产产品发给职工也是劳动报酬的有机组成部分。换句话说,如果某个自然人不是企业的职工(比如,一般的自然人顾客),没有为企业提供任何职业劳务,试问,作为独立经营并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在一般情况下,是否愿意向该自然人无偿“赠送”自产的产品?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所以,企业将自产产品发给职工,应当被认定为是一种劳动报酬的支付,是一种有偿的交易行为。

既然企业将自产产品发给职工被认定为是一种劳动报酬的支付,那么,从职工角度来说,作为独立的市场经济的参与者(职业劳务的供应者),其获得的实物价值理应以市场上购买同样的产品的价格来衡量,否则,其付出的劳动与其获得的报酬就是不等价的。由此,企业获得的职工的职业劳务而需付出的该部分成本,也就是该产品的市场价格。

所以说,企业将自产产品发给职工作为职工薪酬的这一业务,应当理解为“公平交易”业务,一方面,企业向职工“销售”企业自产的产品。另一方面,企业等价“采购”职工的职业劳务。这种交易与一般交易相比,只是没有现金的参与,但实质上还是“销售”与“采购”业务。

另外,即使依照你的“赠送”理解,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下,“赠送”自产产品,也一样需要按照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之后再做赠送的会计处理。

需要提醒的是,新准则与原准则(制度)相比较,新准则已经成为一个较为完整的指导会计实务工作的体系,是一个与国际会计准则实质性趋同下的准则体系,在会计理念等方面较之以往发生了许多重大的转变。这种转变,需要会计人员系统地学习新准则,熟悉掌握其根本性的会计处理理念,从而应对、解决不断出现的新问题。过去的那种每出现一个新业务,由政府主管部门发布一个专门的会计处理规定,再由企业或会计人员“依葫芦画瓢”的时代已经成为历史。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它要求企业需要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会计人员也需要不断地提高自身的职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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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3-17
1、我觉得你理解的是对的,将自产的货物发放财务上是不应该记入“主营业务收入”
2、新准则取消了按⒕%提取福利费的要求。旧制度中提取福利费的规定是各类企业不尽相同,有的是按工资总额的⒕%提取,有的则按实列支不留余额,新准则取消了14%的提取比例,职工福利费的列支由企业掌握,并按超过税法规定允许列支的部分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这将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一定影响。
第2个回答  2007-03-17
按旧制度及例3-36是应用成本价. 我赞同你核算的金额,但分录还是用应付职工薪酬来过渡,分开好些. 但毕竟是新制度,你我都不知在此有无特别规定.我建议五月份的考试还是按书上的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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