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4号签了一年的租房合同,当时中介、房东、我各持一份,合同里注明了“房东不得因除不可抗拒因素外其他原因提前终止合同,否则赔偿房客的一切损失”,在2007年1月底,房东在原合同纸张背面空白处写了同意续租一年到2008年3月5日的内容,其他参照原合同,签署了甲、乙方的名字,日期。
我的租金交了3、4、5月份的钱,现在房东说不想租给我,想更高价租给别人。
我的续租合同是否有效?能否以原价再租?抑或要求房东赔偿损失?
想问下应该是个什么样的程序
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
如果房东硬不租给我我能获得什么样的赔偿?
还有一点就是
我之前交了07年3、4、5月份的钱,但不是全的,差半个月房租的样子,就是说我至少这两个半月的房租是预付的
合同中要求一季度一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