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

我家住的地方遇到了拆迁,要建高速路,但这是2010年8月左右的事,到现在由于赔偿不合理所以一直没搬迁,没同意赔偿,请问我们的情况可以根据新拆迁条列来要求赔偿吗?
请各位大哥告诉我,如何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什么时候算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若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那规定是什么规定呢?
谢谢大家提供的信息,小弟感激不尽~

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从事房屋拆迁工作的,建设单位在进行房屋拆迁工作前应该首先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拆迁行为获得行政许可、拆迁人从事房屋拆迁的法律凭证。实施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是国家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维护国家和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途径。拆迁人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前应具备下述五个条件: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是政府计划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是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是反映拆迁人打算如何对被拆迁人实施拆迁补偿安置以及计划在多长时间内完成拆迁。它包括确切的拆迁范围、房屋的基本情况、实施步骤、各项补偿费用;
(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或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专户(根据当地具体规定确定)。
上述条件完成后,要求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
根据《拆迁条例》的规定,国家建设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工作,它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房屋拆迁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地房屋拆迁工作。对于没有拆迁许可证违法拆迁的单位,受害人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这次拆迁如果依照程序取得了拆迁许可证,那就是依法取得的。即使经常存在先拆迁后办理许可证的情况,按程序来讲是不合理的,但一般状况下无法取得确实的证据,而且对于被拆迁人来讲也不存在什么太大的意义。
需要了解的是,如果有拆迁许可证,那它的拆迁期限是什么,一般情况下拆迁期限是不会过长的。如果确实是大范围、长时间的拆迁活动,一般也是按阶段进行。如果你们的这次拆迁至今为止仍在拆迁许可期限之内,那应当继续使用原有的拆迁条例,只不过新条例上规定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个人觉得司法权没有独立,这句话没有任何意义)。如果已经过了拆迁许可的期限,拆迁人继续进行拆迁活动的,应当办理拆迁许可证的续期手续。这种情况我也没找到确切的依据和说法,我想应该遵循新的拆迁条例的规定来继续进行拆迁活动吧。但如果拆迁活动进行了一半,考虑到整个拆迁过程的整体性、一致性,继续按照原来的补偿安置方案走可以说是肯定的。
一点个人意见,欢迎批评和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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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1-29
楼子:您提出的问题我作以下回答
1 我们的情况可以根据新拆迁条列来要求赔偿吗?
:回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不可以.
2 关于如何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回答:征收条例实施前,领取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必须根据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领取,并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张贴拆迁公告,履行告知义务。
3 自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张贴拆迁公告之日起算依法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相对人不服可以对房屋拆迁许可证提起诉讼,但必须在诉权或期限规定的期限内,如拆迁公告告知诉权或期限的,应当在规定的起诉期限内提出,如拆迁公告未告知诉权或期限的,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拆迁事由的二年内提出。
3若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那就是指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所不同的,就是取消了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总之,如有侵害,必须依法维权!
第2个回答  2011-01-28
h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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