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首饰店为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金银首饰零售业务,增值税税率17%,消费税税率5%。2010年9月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收回的旧项链8000元,出售的项链市场价值10000元(不含税),成本9000元,收取现金3700元。要求: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答案】应纳消费税额=[3700/(1+17%)]×5%=158.12
请问,这么算对吗?
金银首饰以旧换新按实际收取的款项不含增值税计算消费税,即 应交消费税=以旧换新补的差价/(1+17%)*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95号)第七条“计税依据”第四项规定: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关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两次发文进行明确。
财税字[1994]095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财税字[1996]74号《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从以上两个文件可以看出,对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在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时,其计税依据是一致的。除此之外,其他商品的以旧换新业务仍按照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金银首饰以旧换新按实际收取的款项不含增值税计算消费税,即 应交消费税=以旧换新补的差价/(1+17%)*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95号)第七条“计税依据”第四项规定: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关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两次发文进行明确。
财税字[1994]095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财税字[1996]74号《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从以上两个文件可以看出,对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在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时,其计税依据是一致的。除此之外,其他商品的以旧换新业务仍按照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参考资料来源:浙江税务局-财政部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为什么可以加上8000啊?实际收取的价款不是3700元吗?而且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8000不是应该免税吗?
(我是这么想的,8000免税,加上10000换算成了含税价格11700,差价刚好是实收的3700。)
那如果计税依据加上8000,这么算的话金银首饰和其他货物以旧换新的区别看不出来啊?
增值税的话,8000元可以作进项吗?8000免税,没有发票,应该不能吧?
这是计算消费税,不是计算增值税,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算消费税时不含增值税。
以旧物换物要按物的价值来算,不能抵减旧物的价。
计算增值税销项税时税基也是【8000+3700)/1.17】吧?
8000能作进项吗?
对。
但8000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作进项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