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改为一般纳税人之前的库存商品如何处理(急)

我公司是销售企业,想申请一般纳税人,但还有很多库存材料,该怎么处理好呢?听说要按17%交税,这代价就太大了,还有,我10月份暂估了一批材料,11月份票来了,如果这些票都要再交税的话,那可不可以把11月份的票退回一部份,请问有没有好点的办法?谢谢大家!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改为一般纳税人之前的库存商品,如果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是不能抵扣进项纳增值税。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进入成本。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准予从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相关知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一、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规定:“一、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二、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三、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四、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五、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

  (五)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 规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规定:“二、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三、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四、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五、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可由省国税局按照本公告及相关规定制定预认定措施。

  六、试点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在确定销售额时可以差额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七、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九、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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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4-01
库存材料金额较大的,最好想办法走销售业务处理掉,否则认定一般纳税人之后要按17%税率销售,税费负担就太重了。
第2个回答  2019-03-17
在升前,必须将存货处理掉,否则转为一般纳税人,再销存货就按17%的税率,你就亏大了。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5
我公司是销售企业,想申请一般纳税人,但还有很多库存材料,该怎么处理好呢?

不需要处理,延续下去就可以;

听说要按17%交税,这代价就太大了,

没有的说法,只不过你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就要按17%计交增值税了,由于没有进项税金抵扣,税负会很高;

我10月份暂估了一批材料,11月份票来了,如果这些票都要再交税的话,那可不可以把11月份的票退回一部份

这个如果要是不是很明显的话,倒是可以把发票退回去,让他们在你成为一般纳税人时再开票(争取对方同意)追问

是这样的,我昨天去国税局咨询了一下,我公司还有库存材料6万元,国税跟我讲,要我把这6万元按17%来交税?交了税之后才可以申请专用发票

追答

那不是一样的,你交了税,然后开票你就可以抵扣了呀;就是让你先交而已;

追问

我有些明白了,也就是说当我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后,如果这6万元的存货销售出去,是按17%来交税,不能进行抵扣是吗?如果之前把这6万元的税金交了,就可以抵扣,也就相当于这税还是自己出的

追答

是的,你总要交一次的;只是让你先交后交而已;

你现在不交,你销售时开17%的增值税发票,由于没有进项税金(这是以前采购的,已经入账);所以你一样要交的

追问

那我能不能把这样材料都卖出,只要交3%的税,减少损失

追答

当然可以,只要在没有转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就可以;

不过,要有人买才行呀

追问

还有一个情况,我10月分暂估了3万元的材料,最后只耗用了1万元,也开入库单了,11月份票才来,我可不可让对方作废重开1万元,但我已经入库了,也就是10月份的财务报表有这个数据了,我这样的情况还可以重开吗?如果能,我帐务要怎么处理才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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